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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川办发〔2008〕38号)


省直各部门:
2007年,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开展了省级机关资产清查工作。通过资产清查,反映出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存在配置失衡、使用效率低下、管理基础工作薄弱、处置尚不规范等问题。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已形成所有权与使用权、经营权分离,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实施产权统一(综合)管理,省直各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或受委托管理),资产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格局,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确保行政单位附属未脱钩经济实体及事业单位兴办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就进一步加强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省级机关国有资产配置管理。省直各部门(单位)要加强本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管理,各部门(单位)特别是受委托管理部门(单位),要建立存量资产调剂制度,对闲置资产、使用效率低下的通用设备和同行业、同专业资产按规定程序进行统一调剂,促进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做到物尽其用,避免资产重复购置而造成的浪费。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要按照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研究制订省级机关资产配置标准,避免超标准配置等资产配置不公现象。
二、加强省级机关国有房屋有偿使用管理。要继续推进省本级按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及其机关服务中心国有房屋有偿使用集中统一管理。凡上述范围单位利用国有房屋对外提供有偿使用尚未移交租赁权的,要按规定尽快将原签订的租赁合同(协议)移交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对上述范围国有房屋有偿使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面向社会公开招租。在实施上述范围国有房屋有偿使用集中统一管理的基础上,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要积极推进省级机关在蓉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国有房屋对外提供有偿使用集中统一管理工作。凡在蓉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利用国有房屋对外提供有偿使用的,应在2008年10月前将原签订的租赁合同(协议)移交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从发文之日起,原租赁单位不得再对外签订租赁合同(协议);从2009年1月1日起,涉及相关合同(协议)应收取的租金,原租赁单位不得再行收取,已提前收取的随合同(协议)一并移交。
三、加强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省直各部门(单位)要把好处置关口,规范资产处置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处置应逐级申报,严格审批。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处置资产。
四、加强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管理。要加快研究制订省级机关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在省级机关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暂未出台前,省级行政单位及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省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集中面向社会公开招租的国有房屋租赁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省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加强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省直各部门(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健全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有效组织实施,做到依法监管、科学监管、高效监管、廉洁监管,逐步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委托管理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的新探索。委托管理的国有资产具有专业性强、资产分散、管理使用层次多等特点。受委托管理的主管部门要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结合“扩权强县”等实际情况,积极探索,深入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制订本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做好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工作。要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制。省直各部门(单位)要确定本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要明确责任,解决国有资产“责任缺位”问题。
六、加强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为切实加强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避免资产清查前清后乱,同时为财政部门编制预算提供参考,按照财政部关于“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的要求,建立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为资产管理提供基础数据和技术支持,实现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数字化和动态化。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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