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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单位实行批量集中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川财采〔201463
 

省级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3号)文件精神,加大政府集中采购力度,节约财政资金,现就从2015年起在省级单位实行批量集中采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适用范围
  批量集中采购,是指省级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通用性强、技术规格统一、便于归集的品目,按照批量集中采购产品配置标准定期归集采购需求,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定期实施政府采购的一种方式。
  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内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及多功能一体机和空调机适用批量集中采购。
  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省级单位是批量集中采购的购买主体,应与省政府采购中心依法签订批量集中采购委托代理协议。省政府采购中心制定的书面代理协议应当包括:委托单位、委托事项、采购合同执行、产品验收、资金支付、信息公告以及违反协议的解决方法和救济条款等内容。
  三、 计划申报及实施
  省级单位分别于年度内3、5、7、9、11月底之前通过金财网大平台“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申报批量集中采购计划。终审的批量集中采购计划视同已经省级单位确认的采购需求。
  省政府采购中心应于每个批量集中采购计划申报时间段次月起3个工作日内,将终审的采购计划进行汇总、核实、形成批量采购批次计划,分别于年度内4、6、8、10、12月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信息实施批量集中采购。
  四、签约、验收、支付货款
  中标供应商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及时与采购单位签订“批量集中采购合同”。合同一式四份,送省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备案后,供需双方各一份,省政府采购中心留存两份(如属在蓉省级单位且合同金额达到120万元以上需要直接支付的,应当送省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一份)。省政府采购中心应督促采购单位和中标供应商于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中标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将中标产品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采购单位应严格进行履约验收并及时支付货款。
  五、违约责任
  省级单位应高度重视批量集中采购的组织工作,严格按照拟采购产品配置标准归集采购需求并及时与省采购中心签订委托采购协议。执行中应当履行委托协议内容、签订并执行采购合同、组织验收及时办理资金支付,对无故拒不执行采购结果,拖延签订合同,不组织产品验收和支付货款等行为,将由采购单位相应承担法律责任。
  中标供应商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并履行合同,及时供货、保证提供原厂正宗产品,履行售后服务等义务。对虚假承诺、实际供货产品与中标产品不相符、产品质量不能保证、售后服务不到位、无故拒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拖延供货等,将按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六、其他事项
  (一)蓉外省级单位如委托当地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可不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
  (二)省政府采购中心应适时对批量集中采购执行项目进行跟踪问效,及时将汇总数据和执行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纳入集中采购机构年度考核范围。
  (三)符合网上竞价或商场直购的,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协议供货采购实行网上竞价和商场直购有关事宜的通知》(川财采[2014]6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省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该文件转发或通知下属单位,监督本部门及下属单位遵照执行。
  (五)批量集中采购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政府采购中心反馈。
  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联系电话:86662797
省政府采购中心联系电话:61323079
 
 
                    四川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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