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体育学院受赠与对外捐赠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有资产处置管理,规范我校固定资产捐赠和受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受赠固定资产指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境外机构或个人赠予我校或校内各单位的办公设备、教学训练及科研仪器设备等,其所有权归属学校,是学校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学校对外捐赠的固定资产指学校及校内各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后无偿向校外单位、组织、团体或个人提供的办公设备、教学训练及科研仪器设备等。
第四条 资产管理处是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固定资产捐赠和受赠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固定资产分配使用、信息管理等相关事务。
学校校友办应协助资产管理处办理校友的固定资产受赠相关工作;计划财务处应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办理捐赠和受赠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校内各单位接受捐赠和对外捐赠固定资产行为。学校附属医院、资产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受赠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六条 学校及校内各单位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产权归学校所有,应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信息登记手续、财务入账手续、国有资产出入库手续等。未经学校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变更受赠固定资产的产权归属和使用权。
第七条 固定资产受赠程序。
(一)填写受赠表。受赠单位负责填写《成都体育学院接受捐赠固定资产信息表》(附表1),提供受赠清单及相关信息,经受赠单位负责人审签后提交资产管理处。
(二)审核入账。资产管理处对申请单位提供资料进行核实,与计划财务处配合确定入账价值等。
(三)验收入库。固定资产到校后,由资产管理按照学校固定资产验收入库管理办法规定程序组织验收入库,并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完善固定资产信息系统资料,统一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四)出库领用。受赠单位应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出库领用手续。
第八条 受赠固定资产分配使用原则。
(一)校外捐赠单位(个人)明确指定了校内受赠单位的,受赠的固定资产优先分配给校内受赠单位使用。为整合资源、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受赠固定资产闲置或利用率不高的,资产管理处有权调剂安排使用。
(二)校外捐赠单位(个人)没有明确指定校内受赠单位的,由资产管理处根据固定资产类别和用途、学校发展和教学训练需要提出分配建议,并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分配。
第九条 接受境外捐赠的固定资产,有关进口手续由资产管理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受赠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由计划财务处会同资产管理处审核确定。
(一)捐赠人以自产产品作为捐赠物资的,按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二)捐赠人以外购产品作为捐赠的,参考捐赠人提供的发票金额、预计使用年限确定入账价值;如捐赠人不能提供发票的,由学校资产管理处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预计使用年限等因素确定评估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后作为入账价值。
第三章 捐赠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向外单位捐赠固定资产,应先审批、后捐赠。未报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的名义向校外单位或个人捐赠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捐赠固定资产审批程序。
(一)书面申请。校内捐赠单位填写《成都体育学院对外捐赠固定资产审批表》(附表2),并按表列内容完整提供捐赠物资清单及原始资料,明确已使用年限、资产净值等相关资料。
(二)资产处审核。学校对外捐赠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汇总、审核,审核符合规定的报校领导集体审议。
(三)校领导集体审议。固定资产账面价值30万元以内的,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超过30万元,报党委常委会审议。
(四)报批。经学校集体审议通过的,一次性捐赠账面原值20万元以下的,报省教育厅备案;原值超过20万元的,报教育厅审批。
第十三条 学校对外捐赠固定资产,应由学校审核确定的代表人与受赠人就相关事宜协商一致并签订捐赠协议。经批准捐赠的固定资产,由学校审核确定的捐赠单位代表学校填写《捐赠协议书》(附表3),并按学校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加盖合同章后生效。
对外捐赠固定资产原则上由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办理;经学校授权,校内单位也可以以学校名义办理固定资产对外捐赠活动。
第十四条 校内办理捐赠的单位应负责向受赠单位取得收货凭证,及时到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调出备案手续,更新资产管理信息、财务信息等,确保账物一致、账账相符。
第十五条 对外捐赠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向受赠单位索要或者收受回扣、佣金、信息费、劳务费。
第四章 责 任
第十六条 在固定资产受赠、捐赠活动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责令其改正,违反纪律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行为将移送检察机关进行依法处置。
(一)未经批准,擅自以学校或校内单位名义对外捐赠、给学校造成资产损失的;
(二)未经批准,在接受固定资产受赠活动中,擅自向赠与方作出不实承诺,影响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以对外捐赠的名义转移、贪污、侵占学校资产的;
(四)在对外捐赠固定资产活动中,向受赠单位索要或者收受回扣、佣金、信息费、劳务费的;
(五)在受赠、捐赠活动中有其他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由捐、受赠人双方协商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学校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成都体育学院接受捐赠固定资产信息表
2、成都体育学院对外捐赠固定资产审批表
3、捐赠协议书(模板)
4、成都体育学院受赠固定资产流程图
5、成都体育学院对外捐赠固定资产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