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部门(单位):
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促进事业发展,经2017年第12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成都体育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18日
成都体育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规定,结合《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学校存在隶属关系的校内各教学业务单位、各行政管理部门、各直属单位以及下属独立法人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各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的资产,教育事业收入、经营活动、科研活动、接受捐赠等形成的资产,以及其它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等。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含货币性流动资产、实物形态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是保障履职、配置科学、使用有效、处置规范、监督到位。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三)责权利统一、使用与管理相结合;
(四)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并实行法人负责制。
第八条 学校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学校议事规则规定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审议和决策。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使用(保管)单位、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等是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机构。
第十条 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是指学校各类具体资产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学校国有资产按不同形态实行分类归口管理:
(一)资产管理处负责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存货(实物形态流动资产)的归口管理;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货币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的归口管理;
(三)基建处负责在建工程的归口管理。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订学校各类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确定资产配置标准,提出优化资源配置方案,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三)负责各类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办理具体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审批或报备、报批手续;
(四)组织对处置国有资产的技术鉴定、确定处置方式,并负责办理各类资产处置的审核、审批或报备、报批手续;
(五)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分类管理和会计核算,组织具体国有资产的盘点、清查和账实核对等工作;
(六)负责相关国有资产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及报送国有资产信息报送工作;
(七)监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动向,向学校报告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汇报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保管)单位是指占有、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单位。其主要职责:
(一)按照学校及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制订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实施细则、工作流程;
(二)负责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拟处置资产提交申请文件(包括处置理由、技术鉴定意见等);
(三)负责具体资产的盘点、清查和账实核对等工作;
(四)协助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完成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监察部门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机构。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的相关管理制度、工作流程;
(二)监督检查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的实施过程;
(三)调查和处理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调剂、置换及接受捐赠等方式,为学校各国有资产使用(保管)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五条 新增资产配置应当遵循“厉行节约、科学合理、保障需求、提高效率”的原则,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事业发展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的成本过高等。
第十六条 资产配置计划校内审批流程:
(一)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制定分管领域资源配置指导计划;
(二)国有资产使用(保管)单位根据学校指导计划、结合事业发展需要申报;
(三)资产管理处审核、汇总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资产配置计划,形成学校资源配置方案,并按学校议事规则规定依次报学校分管校领导、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批;
(四)经学校批准的资产配置计划,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资产配置遵循先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后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原则。资产配置计划未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第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预算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以既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又提高共享程度和利用率。国有资产配置预算标准:
(一)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数量和价格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配置标准。
(二)专用设备配置,有国家和行业配置标准的,按标准执行;
(三)暂无配置标准的,在分析同类设备存量及使用状况、具体用途、价格情况等基础上,按照厉行节约、方便实用原则配置。
第十九条 对纳入新增资产配置计划范围的资产,分别编制年度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并按预算管理程序报批后,在上级批复的预算控制数内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学校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并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应根据实际调整、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防止资产损失浪费,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由学校进行内部调剂。
第二十四条 在对资产配置申请审核、审批环节中,应逐步引入相应的资产管理绩效考评数据,加强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结合。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委托经营管理等方式。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完善工作流程,加强日常管理。
(一)明确本部门(单位)国有资产分管负责人;
(二)明确资产使用和保管责任人,落实资产使用人在资产管理中的责任;
(三)贵重资产、危险资产、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资产,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并规定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和审批程序;
(四)资产发生故障或损坏,应及时修复,资产损毁丢失,责任人应赔偿;
(五)职工因工作变动,应完清资产交接手续后办理调动、离岗。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做到家底清楚、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其管理领域内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内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学校使用国有资产从事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经济活动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问效等原则,并进行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一条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分别按照成都体育学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成都体育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未经批准,学校各国有资产使用(保管)单位不得擅自利用学校国有资产从事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经济活动。
第三十二条 可用于对外投资的学校国有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充分论证。
第三十三条 学校原则上不以货币资金进行对外投资。以货币资金进行对外投资的必须使用自筹资金。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一律不得用于对外投资。
第三十四条 学校及所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各国有资产使用(保管)单位及个人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学校鼓励利用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同时在学校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三十八条 委托学校下属(或校外)独立法人单位管理、经营学校资产的,应按以下程序履行校内审批手续:
(一)校内拟办单位向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查核实后提出建议意见,必要时需组织校外专家论证,或邀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三)委托管理事项报校长办公会集体审议;授权经营事项报党委常委会集体审议。
经学校审议通过的,按国家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第三十九条 经批准委托学校下属(或校外)独立法人单位管理、经营学校资产的,由资产管理处与委托管理(授权经营)单位依法签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委托管理(授权经营)协议:
(一)委托管理(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价值、位置和面积等基本情况;
(二)委托管理(授权经营)资产年限;
(三)委托管理(授权经营)期间,国有资产收益(管理费用)上缴学校标准及方式;
(四)学校对委托管理(授权经营)的要求及相关法律责任等。
第四十条 学校应加强对附属独立法人单位的监督管理。
四川成体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学校附属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管理经营性资产及其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应加强对外投资、对外担保、银行贷款、经营承包等重大经济行为的管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经营风险。
学校所属各级非法人单位不得对外开展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申报国有资产使用事项时,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四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处置方式。
第四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按照《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厅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教[2008]88号)等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第四十五条 资产处置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坚持合理、优化、节约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害国家、学校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学校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四十七条 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如分立、撤销、合并、改制等,相应会产生资产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报送审批、办理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四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由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和方式组织实施,资产使用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第四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按《成都体育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学校出资企业有关国有股权转让事项,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学校处置资产时,应按照国家和省国有资产处置相关制度规定,完整提交文件、证件及资料。
第五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批文是学校调整资产账目的原始凭证,是办理国有资产使用权单位变动的依据。
学校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资产处置批复,按规定及时调整资产、财务账目,办理产权变动登记等手续,加强资产处置的档案管理,做到资产处置过程和结果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其管理领域内学校无形资产处置行为的管理,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五十四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机关代表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法律行为。
第五十五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第五十六条 校内各国有资产使用(保管)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登记和使用、保管制度,建立资产账目,及时、准确地记录国有资产的存量、增减、分布等情况。实物资产应分类、编号,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还应建立技术档案;无形资产应加强保护和管理,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五十七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与校外国有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学校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资产评估
第六十条 学校及下属法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校办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单位投资;
(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四)合并、分立、清算;
(五)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六)出售房屋、土地、车辆及大型仪器、设备;
(七)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九)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学校及所属法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学校所属事业法人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教育、财政主管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按规定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范围,由资产管理处负责按国家规定进行认定。
第六十二条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由资产管理处依据国家国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六十三条 学校及所属法人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六十四条 学校及所属法人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产清查盘点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对相关资产进行清查盘点:
(一)根据国家和省专项工作要求,被纳入上级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学校及下属经营实体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因会计政策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由于校内单位撤分、合并和主要领导变动等,学校根据需要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
(七)年终办理当年决算、编制下一年度预算之前,为确保学校资产安全完整、资源配置科学合理而开展的资产全面清查盘点。
(八)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等。
第六十六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
每年一次的资产清查盘点,重点对货币资金、对外投资资金、往来资金、存货、固定资产、出租出借资产的清查,做好资产损溢及资金挂账分析,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资产核实工作。
第六十七条 资产清查工作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管理要求组织实施。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进行。由学校自行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产管理处制定资产清查实施方案,明确清查范围和基准日等内容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组建资产清查工作小组,明确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职责;
(三)根据方案组织校内各资产使用单位开展资产自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自查工作进行监督,并开展重点抽查;
(四)形成资产清查报告,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后形成清查报告;
(五)资产清查报告逐级提交资产管理处审查、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按规定逐级上报至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第六十八条 资产清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报告。主要反映资产清查工作基本情况和结果,应当包括资产清查的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
(二)清查报表。按照规定在信息系统中填报的资产清查报表及相关纸质报表。
(三)专项审计报告。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专项清查结果出具的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证明材料。清查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的相关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备查材料。
第六十九条 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资产挂账等问题,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报批、核实、处理、备案,并按财务、会计制度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复进行账务处理。
(一)学校资产清查中的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有价证券损失、对外投资损失,由计划财务处审核后送资产清查工作小组核实;
(二)学校资产清查中固定资产的损失、存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其他类资产损失,由资产管理处送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审查核实。
第七十条 资产清查损失,按《成都体育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规定权限履行校内审批手续后,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规定逐级报上级教育厅、财政厅批准后核销。
第七十一条 学校开展清产核资时,应积极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清理不良资产和追索债权,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对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和投资以及实物资产损失,实行账销案存管理。
第七十二条 学校所属企事业法人单位进行清产核资,应当提出申请,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按程序报学校或上级批准后组织实施。
学校所属企业法人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资产收益
第七十三条 学校代表国家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享有收益权,并承担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资产收益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七十四条 国有资产收益包括资产处置收益、资产出租收益、投资收益、科研成果收益及其他国有资产收益。
第七十五条 对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从事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的,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投资额占被
投资企业的份额收取投资收益。
第七十六条 学校下属独立法人单位占用学校资产,应按协议规定及时上缴收益和资产占用费。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学校经营实体的经济效益、资产收益分配,以及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七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收益属国家所有,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按规定纳入预算,按国家及省政府有关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八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四川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六条政策》(川委办[2016]4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统计报告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财政、教育部门要求,建立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系统平台,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并在此基础上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财资[2017]3号)的规定组织学校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编制资产年度报告,并按规定程序审核后上报。
第八十条 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子系统,及时做好资产变动信息记录,加强对资产的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八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保管)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本单位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八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报告包括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学校各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学校要求及时报送本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编报规定的报表。
第八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学校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并作为编制和安排学校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十四条 学校信息技术中心和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内部控制规范要求,科学设置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经办、审核、审批和系统管理等岗位,合理安排岗位人员,加强保密管理和风险防范,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八十五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各司其职,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加强对国有资产利用效率和效益的绩效考核,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八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八十七条 国有资产使用(保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负责。在变动工作岗位或离职时,要做好移交手续,保证本部门资产账、物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一致,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干部考核与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之一。
第八十八条 学校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的约谈制度,如发现有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情况或潜在风险的,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监察审计部门应当约谈资产使用单位负责人和具体使用人,提出整改建议,以防患于未然。
第八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及学校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十条 学校对所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4号)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九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