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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体育学院国有资产损毁丢失赔偿办法(成体院〔2018〕5号)


成都体育学院关于下发

国有资产损毁丢失赔偿办法的通知

 成体院〔2018〕5号   2018年1月10

校内各部门(单位):

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避免非正常损毁,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经2018年第一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成都体育学院国有资产损毁丢失赔偿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成都体育学院国有资产损毁丢失赔偿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避免非正常损毁,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成都体育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成都体育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损毁丢失是指学校固定资产、存货、无形资产等公有财产的非正常盘亏、毁损、盗失、丢失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和保管学校国有资产的各部门(单位)编制内、外职工及学生。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安全保卫制度,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国有资产的教育,加强检查维护工作,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第二章 责任认定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保管责任,并具体落实到责任人,明确责任。资产保管及安全责任划分:

(一)分配给职工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及其他公有财产,其使用人对资产的安全完整负直接责任,部门资产管理员负监督责任,部门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二)没有分配给职工个人使用,由部门单位集体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含放置在公共场所的资产、实验室资产等),资产保管责任人对资产的安全完整负直接责任;贵重、危险、精密及其他特殊资产,指定负责保管的专门人员对资产的安全完整承担直接责任;部门资产管理员负监督责任,部门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三)批准借给学生个人使用或保管的固定资产及其他公有财产,学生领取使用期间,使用学生负直接责任,批准借用资产的老师或部门资产管理员负监督责任,部门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四)部门资产没有具体明确使用人或保管责任人的,部门资产管理员负直接责任,部门负责人同时负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部门没有设置专兼职资产管理员的,由部门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资产损毁、丢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按本办法规定予以赔偿:

(一)因保管不当、维护不善,或违规操作、使用、维护,造成非正常毁损、报废或者丢失、被盗的

(二)因违反规定,公有财产私用、擅自出借公有财产,致使资产损坏、丢失、被盗或无法收回的

(三)违反国家和《成都体育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规定擅自出租资产,或因尚未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而出租资产,造成学校资产损毁、丢失或租金难以收回的;

(四)违规处置国有资产造成资产损失的;

(五)因其他人为过错、责任事故造成资产损失的。

第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免于赔偿:

(一)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失

(二)已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仍未能避免资产盗失,经学校安保部门或公安机关侦查属于盗窃行为等造成资产损失的

(三)已严格按照技术操作规程或相关规定规则操作使用资产,经相关职能部门或技术专家鉴定确非责任人过错造成的资产损失;

(四)因人为过错、责任事故造成资产损失,事后已采取补救措施自行挽回损失,或经本人修复、不影响资产使用功能的

(五)其它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属下列情况,除责令赔偿外,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全部责任人,还应根据事故性质、情节轻重、损失大小、本人所负的责任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或人事管理规定由学校或报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故意毁损、丢失国有资产的

(二)擅自将国有资产挪作私用,造成损失的

(三)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

(四)发生资产损失事故隐瞒不报,伪造现场或谎报情节,弄虚作假,态度恶劣的;

(五)扣除赔偿后国有资产损失仍超过2万元的。

第三章 赔偿标准

第九条 固定资产损失的赔偿标准遵循净值补偿原则,即依据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使用年限以及保险理赔等情况,原则上以固定资产净值为依据;无法确定固定资产净值的,通过评估确定赔偿标准。其中:

(一)未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应赔偿金额=原值-已提取折旧金额-保险理赔收入-报废资产变价收入;

(二)对实际使用年限大于等于规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赔偿金额=同类固定资产报废变价收入

(三)古董、文物、名人字画、动物、植物等无法确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赔偿金额=发生时的实际损失金额-保险理赔收入-报废资产变价收入;固定资产实际损失金额由资产管理处认定,或委托中介机构评估认定;

(四)固定资产局部损坏经修复仍能使用的,由责任人承担修理费用;

(五)责任人愿意用实物抵偿的,经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处认定,可用价值、功能相当的同类资产抵偿。

第十条 存货等其他公有财产丢失、损坏赔偿标准遵循损失补偿原则。

(一)应赔偿金额=实际损失金额-保险理赔收入-存货变价收入;实际损失金额由资产管理处认定,或委托中介机构评估认定;

(二)责任人也可用价值、功能相当的同类资产实物抵偿。

第十一条 图书及文献资料遗失的赔偿标准:

序号

图书种类

图书类型

赔偿标准

1

1980年以前(含1980年)出版的图书

中文图书

原价的50倍

2

1981年至1990年出版的图书

中文图书

原价的30倍

3

1991年以后(含1991年)出版的图书

中文图书

原价的3-5倍

4

绝版书

中文图书

原价的50倍以上

5

多卷书

中文图书

多卷的总价

6

2000年(含2000年)后出版的

中国大陆地区以外出版图书

原价的3-5倍

7

1981年至1999年出版的

原价×(当前年-出版年)

8

1980年(含1980年)以前出版的

不低于原价×2倍×(当前年-出版年)

9

普通期刊

 

期刊价格的2倍

图书原价、受赠图书、赠书和无标价图书的计价,由图书馆认定。

书刊因各种原因出现污损且无法继续提供给公众使用的,按遗失书刊进行赔偿。

第十二条 档案资料损失赔偿,按照国家档案局〔2013〕第30号令《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文物及陈列品丢失或损坏的赔偿标准,由资产管理处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认定。

第十四条 机动车、专用作业车辆损坏、损毁、被盗、丢失的赔偿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属于机动车正常使用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或丢失的,按照道路交通法规、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和保险理赔结果等处置;

(二)属于公车私用,擅自外借、外租,或在学校、单位正常业务用途之外的其他用车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或遭遇盗抢、丢失的,根据公安交警、运政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人民法院调节、判决书和保险理赔结果,由责任人、实际驾驶人承担保险理赔之外的车辆、人员损失赔付费用;

(三)经当地公安机关鉴定,由于安全措施不到位或存放地点不当造成资产被盗的,按原价赔偿。

第十五条 无形资产赔偿标准由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损毁丢失赔偿金原则上按管理责任进行分担,具体分担比例:

(一)公共设施设备赔偿,由直接责任人与所在单位负责人承担,分别承担赔偿额的50%;

(二)属于个人使用与保管的资产赔偿,个人作为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金额;

(三)学生借用图书损毁丢失赔偿,费用由借阅人赔偿;学生借用其他国有资产丢失的,批准借用教师有责任督促学生按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如学生由于各种原因不能缴纳赔偿金的,由批准借用教师承担。

(四)所在单位负有过错责任,但由于管理原因没有落实使用保管责任人,或发生损毁丢失后未能排查落实到具体责任人的,承担直接责任的科室负责人、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的资产管理员、承担连带责任的部门负责人分别承担赔偿金额的50%、30%、20%。

第十七条 属于多人过错共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根据各自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赔偿程序

第十八条 丢失国有资产或发生其他重大事故后,资产使用保管单位(或当事人)应注意保护现场。属于资产被盗的,应在发现被盗事故后1个小时内向保卫处报案,由保卫处立案处理,并出具证明或鉴定材料。逾期未报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资产使用保管单位填报《国有资产损毁丢失报告单》(附件1),确定损失程度、事故责任人及应承担的责任,经当事人确认、所在单位(或资产授权管理单位)审核后,随保卫处调查的证明、鉴定资料等一并送资产管理处。

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处组织对损毁丢失资产进行核实,与计划财务部门对账,核实损失金额,计算应赔偿金额。

对于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还应组织进行技术鉴定、价值评估;无形资产损失应邀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确定损失价值。

第二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提出资产赔偿处理决定,并按以下权限报批后将《国有资产损失赔偿通知单》(附件2)同时发给责任部门和计划财务处:

(一)赔偿金额不足1万元的,由资产管理处审核决定;

(二)赔偿金额达到1万元、不足5万元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赔偿金额达到5万元、不足10万元的,报校长审批;

(四)赔偿金额达到10万元及其以上的,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按照本办法管理规定,需要对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的,报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作出赔偿处理决定后,事故责任人应当在20日内持《国有资产赔偿处理通知单》(附件2)到计划财务处交纳赔偿金,并将交款情况送资产管理处备案。逾期未交的,由计划财务处从其次月工资中代扣,直到扣完为止。

第二十三条 相关责任人缴纳的赔偿金、国有资产损毁丢失保险理赔收入等,属于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纳入学校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已经按规定赔偿的资产,公安机关破案后或以其他方式追回的实物资产,应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入账,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损毁丢失且无法追回的,按照本办法赔偿完结后,按照国家和学校国有资产报废处置程序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责任人,除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外,还应按照国家和学校人员奖惩和岗位责任制,追究责任人和管理使用单位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下属独立法人单位参照执行。

附件:1、成都体育学院国有资产损毁丢失报告单(样表)

2、成都体育学院国有资产赔偿处理通知单(样表)

 


附件1

成都体育学院国有资产损毁丢失报告单(样表)

填报单位(公章):                              编号:

资产名称

 

资产编号

 

型号规格

 

原始价值

 

购置时间

 

相关当事人

姓名

 

存放地点

 

(坏)

情况

 

相关责任人确认

责任人姓名

应承担责任

应承担比例(%)

本人签名

 

(使用保管人责任)

 

 

 

(资产管理员责)

 

 

 

(部门分管副职责任)

 

 

 

(部门负责人责任)

 

 

资产使用 保管单位 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名(盖章):

保卫处

意见

 

 

 

签名(盖章):

资产授权管理单位审核意见

 

 

 

签名(盖章):       

资产管理处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名(盖章):       

部门资产管理员:                             联系电话:

说明:1、本表一式3份,资产使用保管单位、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各1份。

     2、报告单编号由资产处统一编。

附件2

成都体育学院国有资产赔偿处理通知单(样表)

编号:

事由(报告单编号):

赔偿金额

计算

 

原值(元)

 

应使用年限

 

已使用年限

 

应赔偿金额计算公式:

 

 

金额结论(大写):

计划财务处(公章):    日

资产管理处审核意见

赔偿人员姓名

承担金额(元)

赔偿人员姓名

承担金额(元)

 

 

 

 

 

 

 

 

 

 

 

 

 

 

合计金额

 

 

部门负责人(签字):             资产管理处(公章):

 年   月   日

校领导

审签

 

 

 

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本通知单一式4份,当事人、当事人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各存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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