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安全稳定工作是学校一切工作的前提和保障。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学校公私财产和我处员工的人身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据上级和学校有关安全稳定工作的要求,参照《成都体育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成都体育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资产管理处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对安全稳定工作的部署和安排,将安全稳定和消防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做到安全工作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记录、有总结。
第三条 处长是本处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做好全处职工政治思想工作、法制宣传和安全知识教育工作,增强职工法律意识、安全防范意识,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及自我保护能力,杜绝违纪、违规、违法犯罪行为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副处长负责分管科室的安全稳定工作,应认真组织实施分管科室的安全稳定工作,健全完善安全防范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岗位职责。
第五条 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的安全稳定工作,应认真组织实施本科的安全稳定工作,健全完善科室安全防范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岗位职责。
第六条 处兼职安全员履行本处安全管理员岗位职责,应认真贯彻执行学校、资产管理处对安全稳定工作的部署和安排,将安全稳定工作纳入本岗位工作职责,认真履职。
第七条 全处职工都有保护行政办公设备、文件档案资料、电子信息资料、消防设施和器材等公共财产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处长应按年度与副处长、科长、安全员、库管员等重点岗位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将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和责任人,逐级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招标采购的项目,在施工、安装过程中按规定应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验收时应当有学校消防管理机构(保卫处)参加。
第十条 加强安全检查工作。每月应对本部门及所属重点要害部位(库房)、出租铺面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全年在重大节日和寒暑假前进行处内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进行整改。重大隐患及整改措施应书面报告学校,并积极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 加强办公场所安全管理。消防安全工作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定期检查本部门涉及的相关场所消防设置及管理,特别是消防设备、应急照明、电线、电缆等设施是否老化,消防通道是否畅通,做到防火安全制度、灭火措施健全完善;无违章行为、无火险隐患、无火警火灾事故;消防设施、器材完好。
第十二条 加强网络安全管理。明确采购、资产管理信息岗位职责,定期检查本部门重要信息系统网络运行安全状况,确保重要信息系统网络运行安全。对于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并制定整改计划;必要时邀请相关人员进行信息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加强灾害事故预防工作。重要印件、档案资料、重要物资设备、重要票据要安排专人妥善使用保管;下班后认真检查水、电、门窗、锁具是否关闭,防护装置是否完好有效;不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以及进行其他易造成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协助配合综治、公安、文化、食品卫生、工商、环保等部门检查相关场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重视民事纠纷、治安纠纷的调节工作,做好疏导化解防止矛盾激化。刑事案件或事故发生后,按照相关的要求,及时向公安、保卫部门报告。注意保护现场,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建立安全工作会议制度。全年至少召开2次以上安全工作会议,结合本处工作实际,加强安全稳定和消防知识的学习,做到人人会报警,会逃生自救,会防火、灭火,会使用灭火器。
第十七条 建立安全工作奖罚制度。
(一)奖励。将安全稳定工作纳入处内年度工作一并考核,对认真履职,年内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在学校和处内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中给予定额奖励。
(二)处罚。实行安全稳定工作“一票否决制”,对本科安全防范工作不研究、不检查、不落实,违反安全规定作业或对隐患不积极采取措施整改而引发安全事故的或不稳定事件的,取消本人及科室相关责任人员年终评优资格,不得参与本处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从2018年10月1日开始执行,原2014年制定的《资产管理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