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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体育学院校内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成体院【2019】73号)


关于修订《成都体育学院校内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部分条款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单位):

成都体育学院校内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对规范学校采购评审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加快建立校内采购评审专家库,参考政府采购专家准入及管理办法办法,经学校第五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对《成都体育学院校内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成体院【2018】128号)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关于评审专家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将副高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或从事相关领域工作的科级干部)”修改为:“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或从事相关领域工作的科级干部)”;将“年龄不超过60周岁学校要求的其他条件”修订为“年龄不超过70周岁学校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将超过60的评审专家续聘”修改为“超过70的评审专家续聘”。

2、关于校内专家库的维护

第十一条,查核有下情形一的校评审专家复验不合格,应从校内评审专家库中移出”修订为:“查核有下情形一的校评审专家复验不合格,由资产管理处从校内评审专家库中移出”。

附:修订后的《成都体育学院校内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成都体育学院

2019年4月26日

 


成都体育学院办公室                  2019429印发


附件:

成都体育学院校内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行为,提高采购工作质量,根据《成都体育学院采购管理办法》、《成都体育学院校内采购管理实施管理细则及流程规定》,参考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学校各类采购活动的有关评审人员,包括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人代表”,从事和参加校内招标以及校内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活动的评审人员(以下简称“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实条件、公开征聘、管用分离”的原则,由资产管理处统一聘任和管理,并逐步建立评审专家库。

第四条  资产管理处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培训和监督管理,切实规范专家评审行为。

 

第二章 评审专家资格条件与管理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在采购评审活动中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守法纪;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取得学士学位,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2年,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或从事相关领域工作的科级干部);

(三)熟悉采购相关政策制度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采购评审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采购评审工作,并自觉接受资产管理处的监督管理;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采购项目评审工作;

(六)没有违法违纪的不良行为记录;

(七)年龄不超过70周岁及学校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对达不到前条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工作域有出专特长悉商市场售行情且符合他资条件人员经采购需求部门负责人书面推荐、资产管理处核同意作为采购需求部门代表担任校内评审工作。

  合本法第条规定的校内外人员,均可向资产管理处推荐,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或学位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或能够证明本人专业技术能力的文件(复印件)资料1份;

(二)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电子版)。

第八条 经资产管理处审核认定的校内评审专家资产管理处纳入校内评审专家库管理。

第九条 资产管理处应当对所聘评审专家的资格每三年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纳入专家库管理。

第十条  校内采购评审专家资格条件复审包括以下内容:

人当前从事工作及执业资格是否继续满足参与评审工作要求;

(二)本人是否熟悉和掌握国家招标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学校采购管理的新规定,并提供参加培训的证明资料;

在参评审活中是严格守客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职责;

(四)本人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

(五)学校认为应当复验的其他内容。

一条 查核有下情形一的校评审专家复验不合格,由资产管理处从校内评审专家库中移出”:

(一)被有关部门查处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体状及其情况再适从事审工作的;

(三)不按《成都体育学院校内采购管理实施管理细则及流程规定》履行义务,或不遵守保密管理规定的;

(四)不按规定参加资格复验的。

二条 超过70的评审专家续聘。

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解除校内评审专家资格:

(一)在校内采购评审工作中违法、规、违行为的;

(二)不再胜任采购评审相关工作的;

(三)本人提出不再担任校内评审专家申请的。

 

第三章 评审专家权利、义务及评审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供应商的投标书或响应文件发表自己的意见和保留自己的看法;

(二)不受任何干预,对投标书或响应文件作出独立评价、打分或投票,推荐中标单位或中选方案;

(三)对学校采购管理工作、评审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参加采购评审活动,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配合做好各项采购需求论证等咨询工作;

(三)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对评标(评审)作出的评价和结论负责;

(四)对评审项目、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五)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六)配合投诉处理工作;

(七)配合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八)在政府采购、校内采购活动中兼任监督人员。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以独立身份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二)要求响应人对采购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

(四)向学校有关部门及校领导报告违规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应遵守以下评审工作纪律:

参加自己利害系的采购项目的评标(评审)活动;

(二)在评审过程中,关闭通讯设备,不得与外界联系;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有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和行为以招文件有规的方和标作为审的依据违反定的审格评分撰写审意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四)在采购需求论证等咨询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产品标准,听取询方合理科学向性歧视性的咨询方案,并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承担个人责任;

(五)遵守采购评审回避制度和保密工作纪律;

(六)遵守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其他评审工作纪律。

 

第四章 评审专家的使用

第十八条  采购评审专家抽选由资产管理处在采购项目开标(评审)前一个工作日完成,并报审核岗位审定后通知本人签订保密协议。

评审专家抽选和审核岗位应分离。

第十九条  的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抽选:

的评审专家制定采购需求的经办人员、采购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供应商者采购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

(二)对采购项目业务不熟悉,无法履行评审工作职责的;

(三)拒绝签订保密协议的;

(四)因故不能出席参与评审的;

(五)其他资格审查不符合要求、或按规定应回避的。

 

第五章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评审劳务费发放标准:校内人员按学校人事部门规定标准(每次200元)执行;校外人员参照省市专家评标费标准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每次最高不超过800元。

  评审专家评审劳务费开支渠道:校内人员在学校人员经费中列支,校外人员在资产管理处业务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不得超标准索要劳务报酬,不得以劳务报酬低为理由拒绝参加校内招标评标、采购评审及咨询活动。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作为行为以记录较为重的评审专家资格:

(一)以劳务报酬低为理由拒绝参加采购评审工作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参加采购评审工作的;

(三)评审意见违反国家和学校采购管理规定的;

(四)中不照本定履义务、职责违反审工作纪律,客观造成采购项目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五)不配合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的。

十四条  评审专家虚作骗取评审专家资格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或记录,并取消校内评审专家资格,3年内不得进入校内评审专家库。

十五条 法未定的规处国家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主管部门有规定的,遵照执行。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校内采购单位(部门)代表作为评审小组成员参加校内招购项评审工作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十七条  采购评审专家库可作为资产处置评审专家库,资源共享。

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成都体育学院 校内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成体院【2018】128号)同时废止

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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