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成都体育学院校内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部分条款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单位):
《成都体育学院校内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对规范学校采购评审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加快建立校内采购评审专家库,参考政府采购专家准入及管理办法办法,经学校第五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对《成都体育学院校内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成体院【2018】128号)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关于评审专家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将“副高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或从事相关领域工作的科级干部)”修改为:“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或从事相关领域工作的科级干部)”;将“年龄不超过60周岁及学校要求的其他条件”修订为“年龄不超过70周岁及学校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将“年龄超过60周岁的评审专家,不再续聘”修改为“年龄超过70周岁的评审专家,不再续聘”。
2、关于校内专家库的维护
第十一条,将“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内评审专家,复验不合格,应从校内评审专家库中移出”修订为:“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内评审专家,复验不合格,由资产管理处从校内评审专家库中移出”。
附:修订后的《成都体育学院校内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成都体育学院
2019年4月26日
成都体育学院办公室 2019年4月29日印发
附件:
成都体育学院校内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行为,提高采购工作质量,根据《成都体育学院采购管理办法》、《成都体育学院校内采购管理实施管理细则及流程规定》,参考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学校各类采购活动的有关评审人员,包括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人代表”,从事和参加校内招标以及校内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活动的评审人员(以下简称“评审专家”)。
第三条 校内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公开征聘、管用分离”的原则,由资产管理处统一聘任和管理,并逐步建立评审专家库。
第四条 资产管理处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培训和监督管理,切实规范专家评审行为。
第二章 评审专家资格条件与管理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在采购评审活动中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守法纪;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取得学士学位,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2年,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或从事相关领域工作的科级干部);
(三)熟悉采购相关政策制度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采购评审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采购评审工作,并自觉接受资产管理处的监督管理;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采购项目评审工作;
(六)没有违法违纪的不良行为记录;
(七)年龄不超过70周岁及学校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对达不到前条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其他资格条件的人员,经采购需求部门负责人书面推荐、资产管理处审核同意,可作为采购需求部门代表担任校内评审工作。
第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校内外人员,均可向资产管理处推荐,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或学位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或能够证明本人专业技术能力的文件(复印件)资料1份;
(二)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电子版)。
第八条 经资产管理处审核认定的校内评审专家,由资产管理处纳入校内评审专家库管理。
第九条 资产管理处应当对所聘评审专家的资格每三年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纳入专家库管理。
第十条 校内采购评审专家资格条件复审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人当前从事工作及执业资格是否继续满足参与评审工作要求;
(二)本人是否熟悉和掌握国家招标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学校采购管理的新规定,并提供参加培训的证明资料;
(三)本人在参加评审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职责;
(四)本人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
(五)学校认为应当复验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内评审专家,复验不合格,由资产管理处从校内评审专家库中移出”:
(一)被有关部门查处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二)因身体状况及其他情况不再适宜从事评审工作的;
(三)不按《成都体育学院校内采购管理实施管理细则及流程规定》履行义务,或不遵守保密管理规定的;
(四)不按规定参加资格复验的。
第十二条 年龄超过70周岁的评审专家,不再续聘。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解除校内评审专家资格:
(一)在校内采购评审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二)不再胜任采购评审相关工作的;
(三)本人提出不再担任校内评审专家申请的。
第三章 评审专家权利、义务及评审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供应商的投标书或响应文件发表自己的意见和保留自己的看法;
(二)不受任何干预,对投标书或响应文件作出独立评价、打分或投票,推荐中标单位或中选方案;
(三)对学校采购管理工作、评审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参加采购评审活动,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配合做好各项采购需求论证等咨询工作;
(三)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对评标(评审)作出的评价和结论负责;
(四)对评审项目、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五)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六)配合投诉处理工作;
(七)配合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八)在政府采购、校内采购活动中兼任监督人员。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以独立身份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二)要求响应人对采购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
(四)向学校有关部门及校领导报告违规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应遵守以下评审工作纪律:
(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采购项目的评标(评审)活动;
(二)在评审过程中,关闭通讯设备,不得与外界联系;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有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和行为;不得以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违反规定的评审格式评分和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四)在采购需求论证等咨询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产品标准,认真听取咨询方的合理要求,提出科学合理的、无倾向性和歧视性的咨询方案,并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承担个人责任;
(五)遵守采购评审回避制度和保密工作纪律;
(六)遵守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其他评审工作纪律。
第四章 评审专家的使用
第十八条 采购评审专家抽选由资产管理处在采购项目开标(评审)前一个工作日完成,并报审核岗位审定后通知本人签订保密协议。
评审专家抽选和审核岗位应分离。
第十九条 抽选的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抽选:
(一)抽选的评审专家为制定采购需求的经办人员、采购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与投标供应商或者采购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
(二)对采购项目业务不熟悉,无法履行评审工作职责的;
(三)拒绝签订保密协议的;
(四)因故不能出席参与评审的;
(五)其他资格审查不符合要求、或按规定应回避的。
第五章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评审劳务费发放标准:校内人员按学校人事部门规定标准(每次200元)执行;校外人员参照省市专家评标费标准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每次最高不超过800元。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评审劳务费开支渠道:校内人员在学校人员经费中列支,校外人员在资产管理处业务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不得超标准索要劳务报酬,不得以劳务报酬低为理由拒绝参加校内招标评标、采购评审及咨询活动。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情节较为严重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一)以劳务报酬低为理由拒绝参加采购评审工作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参加采购评审工作的;
(三)评审意见违反国家和学校采购管理规定的;
(四)评审中不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义务、职责或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客观造成采购项目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五)不配合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的。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或记录,并取消校内评审专家资格,3年内不得进入校内评审专家库。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违规处罚事宜,国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主管部门有规定的,遵照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校内采购单位(部门)代表作为评审小组成员参加校内招标采购项目评审工作,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采购评审专家库可作为资产处置评审专家库,资源共享。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成都体育学院 校内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成体院【2018】128号)同时废止 。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