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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体育学院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及管理考核暂行办法(成体院【2019】260号 )




附件:

 

成都体育学院

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及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资源配置科学性,充分发挥贵重仪器设备在我校教学、科研、训练及社会服务中的作用,提高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成都体育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成都体育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及共享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考核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为单价10万元及其以上的教学、科研、训练仪器设备。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三条  仪器设备考核内容分为使用效益考核和管理使用情况考核两个部分,其中:使用效益考核占80%,管理考核占20%。

设备考核得分=使用效益考核得分×80%+管理考核得分×20%

第四条  使用效益考核评价的具体内容包括:机时利用、人才培养、教学(科研)成果或竞赛成绩、服务收入、功能开发等五个部分。每部分考核内容满分为100分,总分由五个部分加权计算得出。

第五条  为了合理考核不同类型仪器设备的效益,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不同类型的仪器设备确定不同的绩效考核指标权重。具体考核评价权重为:

(一)教学用仪器设备:“机时利用”35%,“人才培养”40%,“教学成果”15%,“服务收入”5%“功能开发”5%。

(二)科研用仪器设备:“机时利用”35%,“人才培养”15%,“科研成果”40%,“服务收入”5%“功能开发”5%。

(三)训练用仪器设备:“机时利用”40%,“人才培养”10%,“省以上竞赛成绩”40%,“服务收入”5%“功能开发”5%。

具体内容和评分标准见《仪器设备年度使用效益评价表》(附件1,以下简称《效益评价表》)。

第六条  管理考核的具体内容,分为人员配置、管理规章制度、使用维修记录、技术资料及环境卫生等五个部分。每部分考核内容满分为100分,总分由五个部分加权计算得出。权重分别为:“人员配置”20%,“管理规章制度”25%,“使用维修记录”25%,“技术资料”15%,“环境卫生”15%。

具体内容和评分标准见《仪器设备管理评价表》(附件2,以下简称《管理评价表》)。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七条  仪器设备考核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实验中心组织实施,教务处、科研处、计财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分为院(系)自查、院(系)核查、实验中心初评、学校终评四个环节。

第八条  院(系)自查。由仪器设备使用负责人负责,主要任务是:对所负责仪器设备本年度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依据《效益评价表》和《管理评价表》要求,认真做好材料收集整理、数据填报统计工作;按时将自查结果报院(系)考核小组。

第九条  院(系)核查。成立由院(系)主管领导、相关设备管理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考核小组,主要任务是:对本学院(系)仪器设备本年度使用管理状况进行全面检查总结,对存在问题督促整改;对每台仪器自查所填报的各项数据,按要求进行逐台逐项核定、评分;按时将《效益评价表》和《管理评价表》等相关资料上报实验中心。

第十条  实验中心初评。对院(系)级单位上报材料进行抽查核实,必要时对管理考核进行抽查,提出推荐评奖建议名单送资产管理处。

第十一条  学校终评。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评审会,对综合考核结果进行终评,并将结果上报学校审定。

第十二条  各院(系)应实事求是,如实填写各项数据,若发现弄虚作假、虚报数据者,经核实后,将取消该单位的评奖资格。各院(系)级单位要严格按照考核标准,认真组织核查。

 

第四章 时间安排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考核按学年度进行,每年6月份由院(系)组织对上年度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于6月底前将年度考核自查材料及《效益评价表》上报实验中心和资产管理处。

第十四条  每年9月底前,完成抽查、核实及评奖工作,并

向全校公布考核结果。

 

第五章 奖惩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对使用效益及管理综合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得分90分及其以上的为“优秀”;得分80分以上、不足89分为“良好”;得分60分以上、不足80分的,为“及格”;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使用效益及管理综合考核与部门年度考核挂钩,并对获“优秀”和“良好”的部门(单位)优先安排维保经费。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仪器设备使用及管理专项奖励经费,可用于资助仪器设备的购置、维修、维护、购置零配件、功能开发等相关业务支出。

第十八条  年有效机时低于600小时并且使用效益或管理评价被确定为“不合格”的仪器设备,学校对所在部门(单位)提出批评,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对长期(二年以上)不能发挥作用、机时利用率低的仪器设备,学校将对其后续仪器设备申购给予暂缓,同时暂缓或减少该仪器设备所在单位的后续设备经费投入,并作为新购置仪器设备论证通过的重要参考因素,必要时进行校内调拨或其他方式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自行下载)
1、仪器设备年度使用绩效评价表(教学用仪器设备、
科研用仪器设备、训练用仪器设备)及填表说明
2、仪器设备管理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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