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公开、公平、公正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但公开并不一定意味着不需要保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为了维护更公平的竞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于商业秘密等不予公开的信息作了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等均应严格遵守。
一、投标截止前,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情况需要保密。
政府采购活动,保障公平竞争极为重要。投标截止前,如果有供应商提前获知其他竞争对手的情况,很可能改变本来的竞争策略(比如修改报价),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公平。因此,投标截止前,供应商的数量、名称等情况需要保密。
需要指出的是,此环节对供应商情况的保密,不能理解为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也保密。相反,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需要获取供应商的地址或者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便在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的供应商。
另外,如果项目设置了现场考察的环节,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现场考察时,既要保证公平公正公开,又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比如不得采取现场签到的方式进行,否则可能泄露潜在投标人数量和名称。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八条 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需要保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特别是招标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开标时,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才可以开启投标文件;除开标一览表等依法应公开的内容外,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不得公开。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一条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三、评审时,评审现场需要保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专家提供比较安静、不易受外界干扰的评审地点,不给某些企图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审结果的人员以可乘之机,为评审专家客观、公正、审慎地进行评审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并对评审过程全程录音录像。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四、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前,评审专家名单需要保密。
评审专家的名单在中标、成交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以防止个别投标人对评审专家采取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成交。在招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以防评标委员会成员信息泄露。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评审活动完成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评审专家名单,并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做出标注。
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情况。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条 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五、履约验收环节需要保护中标人的商业秘密。
在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环节,如果采购人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则需要制定明确可行的验收方案,并与中标人充分沟通,以保障验收过程中,中标人的商业秘密不被泄露。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六、合同公告不得泄露中标人的商业秘密。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其他内容应当公告。但要注意,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合同金额等内容不得作为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公告框架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但其他内容应当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由采购人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制度规定确定。采购合同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由采购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等法律制度的规定,与供应商在合同中约定。其中,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合同金额等内容不得作为商业秘密。合同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除征得权利人同意外,不得对外公告。
七、相关当事人在各个环节获取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和响应性文件可能会涉及商业秘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知悉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泄露商业秘密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