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招投标行业热点资讯交流平台
要点提示:
1.中标、成交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采购人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2.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人不得改变中标、成交结果。
3.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拒签合同应当受罚。
案情概述:
某监管部门接到供应商来信,反映某单位消防设施改造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一年多,采购人至今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经调查,情况属实。该项采购活动程序合法,采购结果有效,且整个采购活动采购人均参与并认可。如:采购需求由采购人提出,标书制定经过采购人同意,评审专家抽取采购人代表参加监督并签字确认,评审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并有两名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结果经过采购人代表签字确认,招标全过程经公证处公证,已向中标人发放了中标通知书,并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发布了中标成交公告。
经进一步调查,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曾向中标人提出变更地点、修改实施方案等要求,中标供应商立即根据采购人要求上门重新测量、修改方案、做概算。后因采购人单位领导班子调整,一直没有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在中标人的一再催促下,采购人自行找区级消防部门进行审核,拿到了一份在原地做消防设施改造采购项目不安全的意见,并据此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点评分析:
本案涉及了三个问题,一是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是否可以不签合同?二是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人自行请人进行审核是否合法?三是采购人拒签合同应当如何处理?
一、采购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签合同。
中标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应在三十日内签订合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采购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一年后,仍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中标人可以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二、采购人自行请人进行审核不具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通过检测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第七十一条明确,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请有关单位进行消防安全审核,应当在采购项目实施前进行,并将有关要求在招标文件书中明确。采购活动结束后再自行请人进行审核,并以此作为不签订合同的理由不合法。
三、采购人拒签合同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因此,本案中,监管部门依法可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通报等处罚。
四、注意方式方法,依法妥善处理。
本案中,财政部门虽然依法可以做出行政处罚,但行政处罚不是目的。考虑到采购人单位的特殊性、人事变动等实际情况,另外也考虑到继续实施该项目确实存在一些不安全因素、中标供应商愿意调解以及对政府采购的影响等,财政部门先通过函告的形式,宣传《政府采购法》,告知采购人的做法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受到处罚,要求依法妥善处理。函告内容如下:
第一,告知监管部门接到来信,反映你单位消防设施改造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一年多至今,仍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经调查,情况属实。
第二,经向你单位、中标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调查,并查阅采购项目档案,本次采购活动按照《政府采购法》程序操作,采购过程公证处现场公证,评标意见已经你单位用户代表和监管部门代表签字确认,未发现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行为。
第三,该项目中标通知书已发出一年,你单位至今未与中标人签订合同,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第四,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你单位提出不能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理由如工程地点改变等,以及自行找第三方单位进行审核等做法,没有法律依据。
第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相关规定,如不履行将会受到何种处罚。要求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办理,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并履行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六,该案由财政、监察、审计3家联合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并报结果。采购人很快给专项检查办公室专题报告,经与供应商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