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院(系)2018年度的中央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前两次开标均因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或其他原因)而流标,现在需要修改采购清单、变更采购需求,可否有需求部门经办人直接修改后送资产管理处经办人实施采购?答:不能。原因:
(1)中央项目的采购清单、采购需求是经过特定申报流程(学校中央项目经费管理办公室组织论证、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集体审批批准、逐级报省教育厅、财政厅、财政部批准后纳入预算的,采购清单与项目实施所达到的绩效目标由直接相关性,采购预算执行部门不得随意调整和修改,资产处作为采购实施部门,更无权决定采购清单和采购需求的修改。
(2)进口设备采购,如问题20所属,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报学校集体审议通过、报上级批准、在政府采购网公示后实施的,学校无权擅自变更;学校若擅自变更,将违背政府采购进口设备的审批流程。
(3)如果采购清单变更、采购需求发生实质性变化,只能叫停项目实施,重新报批(程序):
①需求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确保变更后:资金使用方向、项目建设目标及效果没有发生变化;
②需求部门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审议,同意变更;
③中央项目办公室(计财处)审核:确保符合中央项目建设目标;
④中央项目办公室(计财处)审核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单位常委会集体审议、批准变更;
⑤需求部门将变更后的清单、参数采购需求等,与可行性论证资料、学校集体审议结果一并送资产管理处;
⑥资产管理处按规定重新走政府采购报批流程后,重新编制采购文件、重新组织实施采购(不能在流标后直接进入这个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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