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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财资产保卫党总支委员会会议事规则


(2020年12月28日 党总支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学校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精神,结合总支实际,特制定计财资产保卫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第二条计财资产保卫党总支委员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总支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管理、服务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三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涉及计财资产保卫党总支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计财资产保卫党总支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计财资产保卫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策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的建设的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2.落实党员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3.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4.基层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一次性动用2000元以上党内活动经费、动用党内活动经费慰问困难党员等党内经费管理及大额开支事项;

5.计财资产保卫党总支党内表扬、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6.以计财资产保卫党总支名义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及加强总支党组织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1.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2.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计财资产保卫党总支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选拔任用事项;

3.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制定修订计财资产保卫党总支相关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推选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4.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基层党支部书记、党务工作人员配备、管理等重要事项;

(三)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工作作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加强对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需要计财资产保卫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计财资产保卫党总支委员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计财资产保卫党总支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计财资产保卫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计财资产保卫党总支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计财资产保卫党总支组织委员召集并主持。

各支部需提交计财资产保卫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决策的事项,各支部书记最迟应于会议召开前一天提交。

第六条计财资产保卫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计财资产保卫党总支委员,且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计财资产保卫党总支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计财资产保卫党总支书记请假。计财资产保卫党总支专职组织员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议题内容,不是计财资产保卫党总支委员的部门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计财资产保卫党总支委员会会议题由计财资产保卫党总支书记提出,也可以由计财资产保卫党总支委员提出建议、计财资产保卫党总支书记确定。

对重要议题,计财资产保卫党总支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各支部书记、计财资产保卫党总支委员、部门行政负责人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各支部书记、计财资产保卫党总支委员和各支部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八条计财资产保卫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涉及教职工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各支部提交计财资产保卫党总支委员会的议题,应通过基层党支部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基层支部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暂缓提交计财资产保卫党总支委员会上会。

第九条计财资产保卫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由基层支部书记提前提交计财资产保卫党总支组织委员;计财资产保卫党总支组织委员负责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计财资产保卫党总支委员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计财资产保卫党总支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条计财资产保卫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计财资产保卫党总支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一条计财资产保卫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总支委员半数为通过。

未到会计财资产保卫党总支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

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多个人员),应当逐项(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计财资产保卫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决策的,计财资产保卫党总支书记或者其他计财资产保卫党总支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计财资产保卫党总支书记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计财资产保卫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

(一)批准或通过;

(二)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

(三)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

(四)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计财资产保卫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计财资产保卫党总支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除涉密事项外,由各支部书记负责按规定向所在支部全体党员(或职工)及时通报(公开),或根据工作需要提交相关人员共同研究落实。

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

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计财资产保卫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各党支部或相关处室负责人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总支委员汇报,计财资产保卫党总支组织委员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计财资产保卫党总支纪检委员负责对决定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基层支部书记应密切配合;建立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七条计财资产保卫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相关处室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计财资产保卫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七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十八条 对应提交、未提交计财资产保卫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议题,按照“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责任,并将该项工作纳入总支对各支部党建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

五、附则

第十八条 计财资产保卫党总支组织委员负责计财资产保卫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计财资产保卫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对重要事项的决定,应根据决定的内容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计财资产保卫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计财资产保卫总支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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