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与《成都体育学院国有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成体院【2018】5号)不一致的,按照5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资管理工作,增强全院师生员工爱护公共财产的责任心,避免和减少设备器材损坏、丢失,保证学院教学、训练、科研、行政和后勤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院师生员工都应该自觉爱护设备器材,各单位应加强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办学、爱护公共财产的思想教育;加强对物资管理工作的领导检查,建立严格的保管使用制度,制定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实施岗位责任制;改善物资保管条件,做好安全检查和维护工作,进行必要的基本技术培训,切实防止设备器材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原则上均应赔偿。各单位在处理这类责任事故的赔偿问题时,要根据事故的具体情节,不同的物资类别,损坏价值的大小,事故责任人的一贯表现,事后的认识态度,具体分析,区别对待,确定赔偿损坏或丢失设备器材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于赔偿。
第四条 各单位对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应及时填写《成都体育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单》(见附录),并将事故报告单交物资管理部门。各单位对事故应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工作,并结合具体事件的处理,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
第二章 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第五条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坏、丢失应予赔偿:
(一)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
(二)不按制度规定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装设备器材而造成损坏;
(三)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不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设备器材;
(四)工作失职,不负责任;粗心大意,操作不慎;
(五)个人领用或借用的设备器材(如笔记本电脑、录音机、计算器、工具量具、照相机、训练器材、仪器仪表等)丢失或损坏;
(六)保管人员违反制度规定或管理不善,造成设备器材丢失或被盗;
(七)教师在组织学生上课时不负责任,造成训练器材、实验器材丢失且无法追回;
(八)由于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坏、丢失或被盗。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的设备器材价值酌情减轻赔偿:
(一)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二)一贯遵守制度,工作认真负责,爱护设备器材,偶然疏忽造成损失的;
(三)发生责任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及时如实的报告,对事故认识态度好的。
第七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失,经过鉴定或非当事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以不赔偿;
(一)凡因意外而不能抗拒的客观因素,使设备器材遭受损失或被盗;
(二)因设备器材使用年限超过规定使用期,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损坏或自然损耗;
(三)由于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教学、实验的特殊性,确实难以避免的损坏;
(四)已按规定进行保管和使用,而设备器材仍然受到损坏;
(五)因教学训练和工作需要经常使用的易碎易损易耗低值品 (如羽毛球、乒乓球、毽球、竹制品器材、教学实验玻璃器皿等)。
第八条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失,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一般应责成当事人进行检查,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以提高认识吸取教训。对一贯不爱护设备财产,工作极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制造假象,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其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设备器材损坏、丢失,其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计算:
(一)对单价500元以内,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设备器材,以及照相机、录音机、电扇、仪表类、计算器等(可公用和私用)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要严格计价赔偿;
(二)对单价 500 元以上的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计价按下列办法计算: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和成本费;
3、损坏后设备器材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值;
(三)损坏丢失的设备器材或零配件,应按设备器材的现行市场价合理折旧并减除残值计算,特殊情况可按当时市场价合理议价计算。
第十条 设备器材的最低使用年限规定如下:
(一)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一般不低于十年);
(二)一般设备器材(包括属固定资产范畴和属低值品范畴的设备器材)规定使用五年;
(三)低值工具、量具规定使用三年;
(四)低值训练器材(如球类、竹制器材等)规定使用半年。
第十一条 损坏丢失设备器材可以用实物赔偿,其规格、型号、使用性能等需要经物资管理部门确认同意,并办理入账建卡登记手续后,方可由原使用单位投入使用。如未获同意,则仍按货币赔偿办法进行。
第十二条 损坏丢失设备器材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个人责任大小和认识表现,分别予以适当批评教育,并分担赔偿。
第三章 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发生设备器材损坏丢失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使用单位领导,该单位领导应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进行处理。损坏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报告,由主管院领导负责组织使用部门、纪检部门、物资管理部门、保卫处立案进行调查处理。被盗设备器材应及时报告保卫处,由保卫处进行调查,勘查现场,写出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损坏丢失设备器材应由使用单位负责填写《成都体育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单》交物资管理部门,经核准后按逐级报批,程序办理后方能销账。对低值设备器材的损坏丢失,可以根据具体使用管理情况,及时进行登记,定期上报处理。
第十五条 赔偿处理权限,可以根据各类物资的性质及损失价值的大小,由物资管理部门分级负责审批:
损坏丢失500元/件以内的设备器材,由物资科审批;
损坏丢失500—10000元/件的设备器材,由计财处负责审批;
损坏丢失10000—30000元/的件设备器材,由主管院领导负责审批;
损坏丢失30000元/件以上的设备器材,由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议负责审批。
第十六条 赔偿费由负责审批单位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由赔偿人所在单位负责催缴,财务处负责督促检查偿还情况。如经一再督促教育,仍然无故拖延不缴,学校可以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计财处应将赔偿费作为当年设备维修费或设备购置费的补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中所指设备器材,包括国有资管理范畴的仪器设备,也包括属材料、低值品管理范畴的设备器材。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成都体育学院固定资产报损(报失)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