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学校资产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根据《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和《成都体育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占有、使用固定资产的校内各单位以及下属独立法人单位(以下简称校内各单位)。
第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应严格履行事前审批手续,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不得侵害国家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校所有国有资产由资产管理处会同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处置,无论金额大小,国有资产授权管理单位、各国有资产使用保管单位(部门)无权自行处置。
第六条 学校按规定上报备案的资产处置文件资料,省教育厅等上级主管部门和省政府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办理国有资产处置和进行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二章 处置范围、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二)闲置、罚没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已达到报废期限,或因技术等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因工作需要进行置换、转让的资产;
(六)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合作、出租、出借的情形;
(七)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处置、固定资产处置、无形资产处置和对外投资等。
第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调拨(划转);
(二)出售;
(三)置换;
(四)转让;
(五)报损;
(六)报废;
(七)对外捐赠;
(八)对外投资或合作、出租、出借;
(九)资产损失核销;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处置方式等。
第九条 处置学校国有资产时,应按以下权限履行校内审批手续:
(一)货币性资产处置:
1.一次性处置2万元以内的,由计划财务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核;
2.一次性处置达到2万元、不足10万元的,由计划财务处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3.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达到10万元及其以上的,由计划财务处报党委常委会审议。
(二)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
1.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2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核;
2.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达到20万元、不足50万元的资产,由资产管理处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3.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达到50万元及其以上的资产,由资产管理处报党委常委会审议。
(三)对外捐赠国有资产:30万元以下报校长办公会审议,超过30万元的,报党委常委会审议。
(四)涉及房屋、土地等重大资产处置,还应将可行性报告及方案等报党委会、教代会审议,并公示。
第十条 一次性核销货币性资产50万元以下的,货币性以外的其他资产(不含土地、房屋)的处置事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200万元以下的,在学校批准处置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省教育厅备案;超过上述规定限额和范围的货币性资产核销和其他资产处置,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其中:
(一)因单位合并、撤销、改变性质或变更隶属关系的,报省教育厅或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造册登记,并按规定报批后进行处理;
(二)房屋、建筑物、土地资产处置按管理权限分别送省教育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政府审批;
经审批同意处置的结果,还应在处置工作结束后报省教育厅备案;若两年内无处置结果的,需向教育厅报告进展情况;
(三)资产损失核销,以及以调拨、捐赠方式处置的,按管理权限分别报省教育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四)出售、置换房屋、土地及大型仪器、设备等,评估报告应报省教育厅核准或者备案。
第十一条 在学校审批权限内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资产使用单位填写《成都体育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附件),单价1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或一次性处置原值在10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报废,还需进行可行性论证、组织技术鉴定,并由三位相关领域专家出具书面鉴定;
(二)资产使用单位向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处置申请(土地及房屋的资产处置直接由资产管理处提出处置申请),并附审批表和相关材料(如处置资产明细清单,提供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技术鉴定报告等);
(三)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按规定对重大资产处置技术鉴定报告进行审核,并按上级和《成都体育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组织评估,签署处置建议方案;
(四)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审批权限报学校领导、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
(五)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学校决定出具资产处置决定,整理准备资产处置相关资料,行文报教育厅备案;
(六)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审批后的相关文件规定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七)处置资产及其收入的账务处理;
(八)资产处置资料归档。
第十二条 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除按前条第(一)至(四)款程序报学校审议通过后,再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填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并按上级规定提供相关报批材料,由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审批权限报教育厅审批按规定权限审批;
(二)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根据上级审批后的相关批复文件规定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三)处置资产及其收入的账务处理;
(四)资产处置资料的归档。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及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社会中介机构评估的其他资产的转让,还须按规定程序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提交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经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
第十四条 房产、地产处置须按照《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厅属高校房屋及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5]618号)规定,严格审批流程,报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党委会、教代会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 出售、转让和置换
第十五条 出售、转让是指变更学校国有资产占有权、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出售、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必要时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整体出售、转让、置换,应按照《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一)经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或决定后,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按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和审计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且审计和评估业务不得委托同一中介机构进行;
(二)经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是确定交易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的90%时,应暂停交易,在经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的80%时,应终止交易。
第十八条 申请出售和转让学校国有资产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向省教育厅申请出售和转让的请示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列明资产名称、数量、规格、单价、购建时间、目前使用情况说明,及使用方向、使用时间等资产信息;
(二)学校同意出售、转让事项的材料;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资产评估报告书;
出售、置换房屋、土地、车辆及大型仪器、设备等,评估报告还应报省教育厅核准或者备案;
(四)出售和转让的处置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可行性论证等;
(五)出售和转让的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置换是指学校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二十条 申请置换学校国有资产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向省教育厅申请置换的请示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列明资产名称、数量、规格、单价、购建时间、目前使用情况说明,及使用方向、使用时间等资产信息;
(二)学校同意出售、转让事项的材料;
(三)双方拟置换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五)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六)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近期的财务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报废、报损和核销
第二十一条 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二条 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申请报损、报废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已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或实际工作运转时数已超过仪器设备规定运转寿命,其主要结构和零部件已严重磨损,技术性能达不到最低的工作要求,无法修复,或无修复改造价值的老旧设备;
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
(二)因意外灾害或重大事故而严重损坏,且无法修复使用的损毁设备;
(三)因产品换型、工艺变更而失去使用价值,且不宜改装利用的专用设备;
(四)教学、科研、训练等工作中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
(五)按国家能源政策规定应予淘汰的高能耗设备;
(六)必须拆除且再无利用价值的设备;
(七)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或维护修理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的资产;
(八)损坏、丢失已赔偿的仪器设备;
(九)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十)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文物及陈列品,无论有无修复价值和保存价值,一律不得报废;特殊情况下经报批可以报损。
第二十五条 图书及档案资产报废、报损需经权威专家出具书面鉴定,且无使用价值和保存价值。
第二十六条 未达到校内固定资产规定使用年限又确需报废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权威部门或专家鉴定。
第二十七条 申请报废、报损国有资产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向省教育厅申请报废、报损的请示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列明资产名称、数量、规格、单价、购建时间、目前使用情况说明,及使用方向、使用时间等资产信息;
(二)学校同意报废、报损的材料;
(三)资产价值凭证(根据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资产价值凭证超过规定保存年限已销毁的,须提供单位说明材料,下同)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等凭据的复印件;
(四)报废、报损资产的情况说明、损失价值清册等资产信息;
车辆处置详细信息包括车型、车牌号、车架号、发动机号、购车年限、购买金额、附购置凭证、中介机构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
(五)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原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赔偿手续);
(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存货报废、报损(报失)采取集中办理和分散办理相结合的方式。一般情况下,每学期期末的最后一个月,由资产管理处组织集中办理资产报废工作;特殊情况需及时办理报废的,由资产使用(保管)单位向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同意后办理相关报废手续。
第二十九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三十条 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向省教育厅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请示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二)学校同意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材料;
(三)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消、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四)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五)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发生损失申请处置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向省教育厅申请对外投资损失处置的请示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列明资产损失清单;
(二)学校同意对外投资损失处置的材料;
(三)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四)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账坏账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非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须报送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无法确定损失金额的,须提供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等损失,应当实行账销案存,并进行清理和追索。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核销、报废的下账程序:
(一)经批准报废的国有资产,由各资产使用单位凭《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单》到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分类明细账、卡的注销手续;
(二)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分别根据国有资产处置批文办理资产实物账和价值账的注销手续,资产管理处按程序对实物进行处置变卖。
第三十五条 报废实物资产的回收处理:
(一)报废的实物资产应遵循先利用、后处理的原则。须由资产使用(保管)单位报经资产管理处核实登记,并注明报废留用标志,待批准后统一处理。
(二)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交回资产管理处周转库后,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回收处置。
(三)房屋建筑物的报废拆除,应按照学校招标流程规定通过公开招投标进行,且参加投标的单位应不低于三家。
第五章 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
第三十六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国有资产确因工作需要向校外调拨的,调拨对象原则上为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
第三十七条 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单位撤消、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三)因隶属关系改变,需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其他需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三十八条 无偿调拨(划转)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校国有资产向教育厅所属事业单位、行政单位的无偿调拨(划转)的,按规定限额审批;
(二)学校国有资产向省级其他部门及所属单位无偿调拨(划转)的,在双方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教育厅报财政厅审批,并附接收方主管部门同意无偿调拨(划转)的有关文件;
(三)学校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地方的,应附接收方省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由教育厅报财政厅审批。
第三十九条 申请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向省教育厅申请无偿调拨(划转)的请示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列明资产名称、数量、规格、单价、购建时间、目前使用情况说明,及使用方向、使用时间等资产信息;
(二)学校同意无偿调拨(划转)的材料;
(三)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或属于上级主管部门确定无偿调拨(划转)资产的,需提供无偿调拨批文;
(四)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十条 对外捐赠是指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国有资产确因工作需要向校外捐赠的,限于公益性和救济性捐赠。
第四十一条 申请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向省教育厅申请对外捐赠的请示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列明资产名称、数量、规格、单价、购建时间、目前使用情况说明,及使用方向、使用时间等资产信息;
(二)学校同意对外捐赠的材料;
(三)捐赠方案,内容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四)捐赠分析报告,包括资金来源说明、捐赠事项对学校财务状况和教学科研活动的影响等分析,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五)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六)捐赠的国有资产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十二条 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或相关证明确认,并作为学校财务部门办理入账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捐赠按《成都体育学院受赠和对外捐赠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章 处置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四十四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损报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对外投资收益、国有资产出租收入,以挂靠、挂名等名义举办经济实体获得的收益等。
第四十五条 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全额上交学校,纳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不得隐瞒、私分、截留、挤占、挪用和坐支。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全额上交学校计划财务处,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七条 资产处置所需支出由学校预算安排,按预算管理项目和要求进行列支。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工作,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定期抽查相结合。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和个人在国有资产处置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权属不清、有争议的资产进行处置,或未经批准擅自越权处置;
(二)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或造成其他国有资产损失;
(三)规避评估程序,或在资产评估、审计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或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
(五)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五十条 校内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资产处置管理规定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照《成都体育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成体院字〔2012〕65号《成都体育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成都体育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附件:
成都体育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 年)第 号
资产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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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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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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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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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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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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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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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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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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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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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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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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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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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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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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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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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门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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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行政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部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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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处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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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资产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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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书面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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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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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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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领导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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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处长审核(签字): 年 月 日
资产管理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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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领导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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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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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资产的校领导审核(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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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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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表不能列完的固定资产,应附明细清单;
2、技术鉴定书应作为本表附件;
3、本表一式三份(申请部门、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各一份);
4、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作为本表附件;
5、经批准处置的资产,还应按照《成都体育学院固定资产入账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完善相关资产处置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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