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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体育学院文物和陈列品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成体院[2018]129号)


 

 

成都体育学院关于下发

文物和陈列品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我校文物和陈列品资产保护,规范文物和陈列品资产管理及利用,经2018年第13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成都体育学院文物和陈列品资产管理实施细则》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体育学院文物和陈列品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2018年10月19日

 

 

成都体育学院办公室                20181019印发


附件:

成都体育学院文物和陈列品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文物和陈列品资产保护,规范文物和陈列品资产购置、管理及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6〕666号)等法律法规和《成都体育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成都体育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文物和陈列品是指为满足教学、科研需要而收藏、展览、陈列的具有历史各时代特征的实物或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

第三条 文物分为不可移动文物与可移动文物[[1]]

不可移动文物包括: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可移动文物包括:1949年(含)以前,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传世文物)。由博物馆收藏登记的1949年后的藏品;列入国家文物局《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的鉴定标准》目录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藏品)和一般文物(藏品);珍贵文物又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陈列品包括人体和动植物标本、各类模型,以及博物馆、校史馆、校友馆馆藏陈列品,各教学单位收藏的字、画等其他陈列品。

第四条 文物和陈列品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文物和陈列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保证学校的文物和陈列品的安全和完整,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文物和陈列品按照《成都体育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管理,体育史研究所协助资产管理处管理博物馆、校史馆、校友陈列馆的文物和陈列品资产,按规定履行管理职责。

第六条 体育史研究所、图书馆、档案馆等文物和陈列品的保管单位,负责对所管辖(包括存放在本单位的)文物和陈列品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日常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接收、鉴定、登记、编目和档案,库房管理,出入库、注销,保养、修复和复制等各个方面。

(二)协助参与所辖管文物和陈列品的采集、收购、受赠、验收等工作。

(三)建立文物和陈列品实物明细账,定期与资产、财务部门核对,确保账、卡、物相符。

(四)负责所辖管文物和陈列品的保管、养护,确保安全、完好、发挥作用;辖管文物和陈列品损毁及丢失的,应报上级相应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处理。

(五)建立健全文物和陈列品资产管理子系统,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完善。

(六)明确文物和陈列品管理岗位职责,建立文物和陈列品维护保养、使用及清查制度,完善办理文物和陈列品借还登记手续、建立借还登记档案。

(七)参与文物和陈列品处置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八)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 计划财务部门负责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对文物和陈列品进行价值管理与核算。

 

第三章 文物和陈列品增添

第八条 文物和陈列品的增添主要是指采集、购置、受赠、调拨等活动所引起的文物和陈列品数量的增加。

文物采集、购置不仅要符合学校本科教学、学科建设及事业发展需要,而且要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

第九条 新增文物购置应先纳入学校资源配置规划并开展可行性论证,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纳入预算,严禁无预算购置。

第十条 文物购置审批程序。

(一)预算年度内,单价或批量小于5万元的文物购置,由博物馆负责人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纳入预算;单价超过5000元的还需经体育史所所务会集体研究决定。

(二)预算年度内,单件或批量超过5万元的文物购置,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1.体育史所提出申请,填写《成都体育学院文物(陈列品)购置审批单》(附表1),提交3-5名(单数)文物鉴定专家签署意见的可行性论证报告[[3]]

2.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或文物鉴定专家进行评审,结合学校资源配置规划提出审核意见;

3.资产管理处审核编制资源配置规划,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4.计划财务部门根据学校批准的资源配置规划、学校财力及预算管理规定纳入年度资金预算。

文物采集、陈列品购置审批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文物购置(采集)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购置文物的基本情况:名称、数量、质地、年代、品象、文物专家鉴定价值、购置(采集)费用;

(二)与本科教学、学科建设、科研工作及学校事业发展的相关性、必要性分析;

(三)拟购置(采集)文物馆藏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四)文物放置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无)校内、外共享、开放使用方案;

(七)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陈列品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文物和陈列品购置,应按学校采购管理及验收办法执行,坚持采验分离原则,签订采购合同,明确提供假、冒、伪、劣物品的违约责任,依法履行合同约定。

文物(陈列品)购置原则上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方式。参与谈判的人员不得少于3人,至少应有1名校外的文物(陈列品)鉴定专家,但参与可行性论证的专家应回避。

第十三条 接受捐赠的文物和陈列品,参照《成都体育学院受赠、捐赠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 验收和入账

第十四条 新增添的文物和陈列品,应遵循先验收、后入库的程序。验收合格后,按照《成都体育学院固定资产入账登记管理细则》规定提供完整的资产明细清单、填写《成都体育学院固定资产入账单》(详见成体院【2018】6号附件)后到资产管理处进行入账登记。

文物和陈列品入库清单,应附彩色照片(电子版)信息不得缺失;除《成都体育学院固定资产入账登记管理细则》规定提供的11项资产明细清单之外的其他信息,可根据工作需要完善。

第十五条 购置的各类文物和陈列品,遵循先验收入账后报销的程序,具体验收办法参照《成都体育学院采购验收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接受捐赠的文物和陈列品,其价值按捐赠方提供的价值凭据、标明的价格入账。

第十七条 交换取得的文物和陈列品,按各自的原值或按评估价值计价。

第十八条 上级部门调拨的文物和陈列品,按调拨价入账。

第十九条 对价值不明的文物和陈列品,可按无价入账。如有条件时,请有关专家估价入账。

第二十条 盘盈的文物和陈列品,按重置价值计价。

 

第五章 日常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一条 文物和陈列品使用保管单位应建立严格的文物和陈列品管理制度,明确专(兼)职管理岗位职责,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锈、防蛀以及防范自然灾害等工作。

不得将文物和陈列品放置在不具备维护、保养条件的地方。

第二十二条 文物是不可再生性文化资源,文物和陈列品使用保管单位应对收藏的文物和陈列品进行分级(类)管理,建立文物、陈列品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并按国家规定按等级、根据其性质和特点,采取相应的保管措施,定期保养,确保安全、完好。

第二十三条 馆藏文物修复,不得改变馆藏文物的原状;如因教学、科研需要复制、拍摄、拓印、对外展示馆藏文物,不得对馆藏文物造成损害。

第二十四条 文物和陈列品使用保管单位应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设置分类明细账,并设置汇总账,全面反映各类文物和陈列品的数量、价值金额及相关信息数据。建立详细的文物和陈列品资产卡片,卡片要登记名称、规格、特征和编号等,一物一卡,对一级文物和陈列品要配有录像和照片,其他等级文物和陈列品要配有照片。

第二十五条 文物和陈列品专(兼)职管理人员应与保管单位部门负责人签订管理责任书,承担保管责任。

第二十六条 文物和陈列品购置、养护及使用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 学校文物和陈列品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因工作和对外宣传需要,对外展示或联合展览学校文物及陈列品时,申请单位应填报《成都体育学院文物对外展示审批单》(附表2),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送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备案。

申请单位应提供包括文物资产编码、信息及图片资料的参展文物清单,制定安全保障方案,购买参展安全保险,由承办方提供安全保障承诺书后签订展览协议,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对外展出,并办理由移交人、接收人签字确认的出库、入库手续。

文物和陈列品对外展出的相关资料及出入库资料,纳入文物档案永久保存。

第二十八条 对外展出的文物和陈列品,在收回时应请专家出具勘验报告,确保完好无损。

第二十九条 因文物和陈列品展出取得的收入,纳入学校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条 所有文物和陈列品类资产处置应按照《成都体育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文物及陈列品,无论有无修复价值和保存价值,一律不得报废;特殊情况下经报批可以报损。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文物和陈列品处置是指学校对文物和陈列品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调拨、交换、报损等。

第三十二条 资产管理处对文物和陈列品类资产的处置行使审批权、处置权。对拟处置的文物和陈列品类资产,各代管单位必须填写《成都体育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批表》(见成体院[2018]3号附件),提供3个以上相关专家签字的鉴定报告,送资产管理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处置,并按规定及时调整实物账和价值账。

第三十三条 文物和陈列品损毁、丢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按照《 成都体育学院国有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成体院【2018】5号)归档予以赔偿。

第三十四条 禁止将文物和陈列品赠与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学校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资产管理处、体育史研究所负责解释。


附表1:

成都体育学院文物(陈列品)购置审批单(样表)

可行性论证情况

基本

情况

名称

 

数量

 

质地

 

年代

 

品相

 

鉴定

价值

 

采购

费用

 

论证

意见

专家论证意见

 

 

 

 

(附可行性论证报告       份。)

论证结论

 

 

 

论证专家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参与论证人员

鉴定专家1

 

鉴定专家5

 

鉴定专家2

 

财务专家

 

鉴定专家3

 

需求单位代表

 

鉴定专家4

 

……

 

组织论证部门(体育史研究所)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资产管理处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计划财务处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校领导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适用于一个预算年度内购置单价或批量5万元以上的文物或陈列品。


附表2:

成都体育学院文物对外展示审批单(样表)

申请单位填写

基本

情况

文物名称

 

数量

 

资产编码

 

价值

 

展览主题

 

保护措施

 

展出时间

 

展出收益

 

附:参展文物清单

申请说明

集体研究意见

    经    年  月  日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说明展出文物的社会价值、保护措施可行性、收益合理性等。)

 

 

 

申请部门(体育史研究所)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校领导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展示后回收登记情况

回收勘验情况

保管单位资产管理员入库情况

使用保管单位负责人审核

 

 

 

 

签字:

   年    月     日

 

 

 

 

签字:

   年    月     日

 

 

 

 

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应在展出前送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备案。

 

2

 


[1][] 依据国家固定资产分类明细。

[2][] 如,不得违规采集文物,不得倒卖文物等。

[3][] 单价或批量5万元以上的才出具可行性论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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