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资产管理处用印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成都体育学院印章管理办法》(成体院【2018142号),规范印章管理,防范风险,根据资产管理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处章)印章刻制应报学校批准后由校办统一刻制,不得自行擅自刻制。

二、处内科室不得刻制印章。

三、“处章”由专人保管,实行“处章”审批与“处章”保管岗位分离制度,不得由审批用印人保管“处章”。

四、处内用印由行政负责人即资产管理处处长审批;处长外出期间用印,需由处长书面授权并指定专人审批,处长外出回来后应立即收回授权。

五、处内用印由“处章”保管人按使用时间序时登记,“用印登记表”应注明用印时间、用印项目(内容、事件)及份数、送往部门(单位)、审批人、用印人等。

六、“处章”实行“谁审批、谁负责”制,加盖“处章”的各种资料应与处内业务工作相关,不得为与处内业务工作无关的事项加盖“处章”,不得为他人出具假证明等违规用印。

七、“用印登记表”和用印报出的报表数据、处内发文、计划和总结、工作通知等重要资料应同时留底存查,由处内档案管理岗按年度组卷存档,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八、需用学校印章的,应严格按照《成都体育学院印章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并由处长审核签字后按学校规定程序上报用印,用印资料按类别纳入学校档案管理,在用印结束后随相关审批资料移交1份给档案管理岗,按照学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收集整理后定期移交学校档案室。

九、“处章”管理岗、档案管理岗应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确保用印登记薄和用印资料的安全完整。

十、未经审批人审核签字、擅自加盖“处章”的,用印资料无效,并取消擅自加盖人年终评优、评奖资格。

十一、非工作失误丢失“处章”,应及时报案并公告挂失,按学校印章管理规定重新报批后刻制。

十二、因为工作失误丢失“处章”,应及时公告挂失,所需公告及挂失费、重新刻制印章的费用,由丢失的责任人承担。

十三、因为工作失误丢失存档的用印资料、“用印登记表”的,取消丢失资料的责任人年终评优、评奖资格。

十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资产管理处

20181120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