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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体育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成体院〔2019〕72号)


关于修订《成都体育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单位):

成都体育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实施以来,对规范学校政府采购管理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学校议事规则及年度工作任务,为深化学校内部治理体系建设,针对现行采购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学校第五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对《成都体育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成体院【2017】130号)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关于采购节约资金的安排

删除第六条的“(三)采购节约资金重新安排用于采购的,资产管理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内容。

2、关于政府采购需求论证的内容及实施

第二十九条,将(二)采购数量、采购标的的功能标准、性能标准、材质标准、安全标准、服务标准以及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修订为:“(二)采购数量、采购标的的功能标准、性能标准、材质标准、安全标准、服务标准倾向性、采购参数满足3家以上供应商情况,以及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第三十条 修订为:“需求论证组织实施。

(一) 预算金额小于300万元(含)的政府采购项目,由资产管理处组织1名以上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需求论证。

(二) 预算金额在300万元-1000万元(含)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由资产管理处组织3人(含)以上单数组成的专家组进行需求论证,其中校外专家不得少于2人。

(三) 预算金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由资产管理处组织5人(含)以上单数组成的专家组进行需求论证,其中校外专家不得少于3人。”

3、关于采购文件审核

第三十七条,将“50万元及其以上的采购文件,还应由资产管理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实施”修订为:“50万元及其以上的采购文件,还应提交处务会集体研究。

4、关于进口产品采购的审核与报批

第五十条,采购上级公布的清单内的进口产品,将由资产管理处在有效期内报省教育厅同意后组织实施”修改为:“由资产管理处集中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批准,再报教育厅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五十一条,采购上级公布的清单外的进口产品,将“(三)资产管理处对需求单位资料进行审核无误后报分管采购的校领导审批”修改为:“(三)资产管理处对需求单位资料进行审核无误后,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

附件:修订后的《成都体育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成都体育学院

2019年4月26日

 

 成都体育学院办公室                 2019429印发


附:

成都体育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政府采购由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资产管理处应按照内部控制规范要求,按照《成都体育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政府采购各岗位职责,确保学校各项采购工作在阳光下进行。

第二条 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节约能源、环境保护、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名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等方面政策,执行国家有关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充分体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第二章 采购预算、计划与备案管理

第三条 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计划管理及校内审批权限及流程按照《按照成都体育学院预算管理办法》、《成都体育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 经学校批准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应在省财政厅批复预算后30天内完成政府采购计划上报备案工作。预算执行中调整、追加预算,在预算核准后15日内完成备案。

第六条 已经完成上报备案的政府采购计划,在实际执行中需要调整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需调整采购预算的,按照《成都体育学院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的调整程序办理;

(二)政策范围内采购形式、采购方式调整的,采购管理经办人报分管处长审批;

(三)涉及采购方式变更等其他原因调整的,按本细则及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规定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按照实施计划和项目进度安排,填写《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按照计划申请表审核意见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工作。

 

第三章 政府采购形式

第八条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具体采购目录和形式按照省颁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第九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由资产管理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流程。

第十条 车辆维修保养、加油、保险服务等按规定实行定点采购采购的项目,由需求单位在省公布的定点供应商中选择并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由资产管理处统一上报备案。

第十一条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分散采购规定限额的,由资产管理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流程。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规定限额的项目,由资产管理处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流程。

 

第四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方式及其适用范围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国家和省有关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具体方式由资产管理处认定,并遵循采购方式确定与内部审批分离原则。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应遵循以下基本流程:

(一)采购需求单位确定采购需求,将相关资料送资产管理处审核;

(二)资产管理处审核确定采购方式;

(三)资产管理处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四)资产管理处选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五)采购实施单位(即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有关采购事项;

(六)按规定确定中标供应商;

(七)采购实施单位发布中标公告;

(八)资产管理处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九)采购需求单位、资产管理处监督中标供应商履约;

(十)按《成都体育学院采购验收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履约验收;

(十一)计划财务处按财务制度规定支付采购资金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选择定点采购方式的基本流程:

(一)采购需求单位确定采购需求,将相关资料送资产管理处审核确定采购方式;

(二)采购需求单位(即采购实施单位)从省公布的入围供应商中选择最终的供应商;

(三)采购需求单位与选择的定点供应商磋商合同条款、草拟合同,送资产管理处审核后与选定的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将合同原件送资产管理处备案;

(四)资产管理处按规定将采购合同上传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五)采购需求单位(即采购实施单位)监督中标供应商履约;

(六)按《成都体育学院采购验收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履约验收;

(七)计划财务处按财务制度规定支付采购资金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选择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基本流程:

(一)采购需求单位确定采购需求,按政府采购规定组织单一来源采购论证,说明理由,并将相关资料送资产管理处审核确定采购方式;

(二)资产管理处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三)资产管理处上报省财政厅进行审批前公示;

(四)资产管理处在省财政厅批准后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五)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和供应商协商;

(六)按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

(七)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八)资产管理处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九)采购需求单位、资产管理处监督中标供应商履约;

(十)按《成都体育学院采购验收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履约验收;

(十一)计划财务处按财务制度规定支付采购资金。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选择选择网上竞价方式采购的基本流程:

(一)采购需求单位确定采购需求,将相关资料报资产管理处审核确定采购方式;

(二)资产管理处按规定在限额内申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三)资产管理处按规定“四川政府采购网-竞价采购系统”发布项目需求实施采购;

(四)资产管理处按规定与响应供应商确认采购结果、网上制作电子合同;

(五)资产管理处监督中标供应商履约;

(六)按《成都体育学院采购验收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履约验收;

(七)计划财务处按财务制度规定支付采购资金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项目选择商场直购方式的基本流程:

(一)采购需求单位确定采购需求,将相关资料报资产管理处审核确定采购方式;

(二)资产管理处按规定在限额内申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三)资产管理处“四川政府采购网-竞价采购系统”发布商场直购需求信息实施采购,并将采购结果信息录入竞价采购系统;

(四)资产管理处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

(五)资产管理处监督中标供应商履约;

(六)按《成都体育学院采购验收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履约验收;

(七)计划财务处按财务制度规定支付采购资金

第二十条 在采购实施过程中,按政府采购政策规定需要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由资产管理处说明变更原因,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后向省财政厅申请办理政府采购方式的变更,并按省财政厅批准的采购方式执行。

(一) 资产管理处负责填写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表》,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二) 采购活动开始前申请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的,应与申请表同时向省财政厅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和文件规定、市场调研情况、专家论证意见及其他有关材料;

(三)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因参加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需要改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先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认真核对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确保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然后提出变更采购方式的申请;

(四) 采购过程中或者重新采购过程中申请变更已批准采用的政府采购方式的,应重新提供书面材料,并提供原已获批准的《申请表》复印件。

(五) 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按省级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论证和公示。

专业论证人员不能与论证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是本单位或者潜在供应商及其关联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属于政府采购的进口产品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未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的除外)。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需经政府采购专家论证、分管校长审核后,再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章  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委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的,由资产管理处按《成都体育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选择代理机构,并签订代理协议。

第二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服务期满,需要续签服务协议,或重新选择代理机构后签订服务协议的,由资产管理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六章 政府采购需求制定

第二十四条 技术性能需求由采购需求单位制定,其中:货物类、服务类技术性能需求由需求部门在编制预算的同时制定。技术性能需求由需求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资产管理处审核汇总。

(一)技术性能需求应当合规、合法。需求单位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既要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也要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

(二)技术性能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

1.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2.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3.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4.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5.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6.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7.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三)采购需求描述应当清楚明了、规范表述、含义准确,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应当量化。必要时,需求单位应当在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供应商、专家的意见,但不得从唯一一家供应商处征询采购需求。

(四)因需求单位提供采购需求不完整、不合规、不合法、不及时,导致需求制定不符合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资产管理处有权责令改正。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第二十五条 资产管理处结合需求部门提供的技术性能需求资料、预算金额、国家政策和学校规定,制定政府采购需求。

政府采购需求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经内部审核确认的技术、服务、安全等技术性能需求;

(二)拟采取的政府采购方式;

(三)拟参加活动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四)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五)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六)政府采购项目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等。

金额较大或需求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需求,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专家参与制定。

第二十六条 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内部审核,需求单位审核实行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资产管理处审核遵循需求制定与审核分离原则,由资产管理处分管政府采购采购工作的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七章 政府采购需求论证

第二十七条 按规定需要进行采购需求论证的政府采购项目,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论证,可委托采购专家论证,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但委托不免除采购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采购需求单位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第二十八条 除下列政府采购项目以外,学校其他政府采购项目应当进行采购需求论证:

(一)国家、行业有强制标准的采购项目;

(二)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采购项目;

(三)按照规定进行商城(场)直购、网上竞价、批量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采购项目;

(四)同一年度内,已经论证过的相同采购项目;

(五)政府采购进口产品。

其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对本条前款所列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确定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论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政策扶持范围;

(二)采购数量、采购标的的功能标准、性能标准、材质标准、安全标准、服务标准倾向性、采购参数满足3家以上供应商情况,以及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三)拟采用的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四)拟确定的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

(五)政府采购项目的实质性要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时间和方式、验收方法和标准及其他合同实质性条款;

(六)其他需要论证的事项。

第三十条 需求论证组织实施。

(一)预算金额小于300万元(含)的政府采购项目,由资产管理处组织1名以上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需求论证。

(二)预算金额在300万元-1000万元(含)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由资产管理处组织3人(含)以上单数组成的专家组进行需求论证,其中校外专家不得少于2人。

(三)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由资产管理处组织5人(含)以上单数组成的专家组进行需求论证,其中校外专家不得少于3人。

第三十一条 专家遴选。采购需求论证过程中,拟邀请论证的专家或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相当的专业水平,也可直接在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校内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选择。参与需求论证的人员及专家应熟悉采购项目业务需求。

第三十二条 论证要求。政府采购需求论证应保证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科学合理,符合实际,完整明确,以满足工作需要为基础;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需求应符合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需要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第三十三条 采购需求制定与论证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不得只邀请一个供应商或者邀请不具有实质竞争性的供应商进行协商;

(二)严禁采购需求倾向特定的供应商、特定产品;

(三)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四)严禁以配件名义配搭采购其他货物;

(五)不得申请采购政府采购禁止进口产品;

(六)严禁豪华、超标、重复、无用采购;

(七)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政策和学校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采购需求论证资料随采购合同等其他采购资料一并留存归档,作为采购业务档案保存。

 

第八章 政府采购文件的编制与确认

第三十五条 政府采购文件由资产管理处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中应当明确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品目、金额,完整真实反映采购需求、采购预算等要求,不得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对采购文件进行审核确认,采购文件审核过程中发现有违规违法或不合理的,应及时反馈采购代理机构,磋商一致后对采购文件进行修改完善。

第三十七条 采购文件校内审核程序:

1.5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由资产管理处采购岗位报分管处长审核签字后组织实施;

2.50万元及其以上的采购文件,还应提交处务会集体研究

 

第九章 委派政府采购监督人员和采购人代表

第三十八条 政府采购监督人员由资产处委派,并签订保密协议,依法对政府采购专家抽取、现场评审进行监督,代办学校履行政府采购监督职责。

第三十九条 采购人代表由资产管理处从熟悉采购项目需求的专家中委派,并签订保密协议,由其代表学校履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职责。

第四十条 资产管理处、采购需求单位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人员,以及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和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应当回避的人员,不得作为委派监督人员和采购人代表。

 

第十章 政府采购结果的确定

第四十一条 采购结果审核确认,应建立2人(含)以上内部审核机制,加强相互监督制约。

第四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项目,由代理机构将评审结果报学校资产管理处审核,并由资产管理处报分管校领导审签后确认。确认结果与评审专家推荐结果不一致或未确认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应说明理由,并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规定。

第四十三条 经学校确认的采购结果,由资产管理处以学校名义反馈给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第四十四条 采用政府采购网上竞价方式采购的项目,采购结果由资产管理处采购经办人报分管处长审核后确认。

第四十五条 采用商场直购方式和定点方式采购的项目,采购结果由证明人(或验收人或领用人)、部门负责人共同确认。

 

第十一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六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

(一)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按照政府采购法法律法规和《成都体育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资产管理处为政府采购合同的承办部门,采购需求单位应配合资产管理处监督供应商履约。采购合同应在评审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签订。

(二) 政府采购合同按照采购文件、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约定事项依法签订。

(三) 采购合同的具体条款应当包括项目的验收要求、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争议处理规定、采购人及供应商各自权利义务等内容。采购需求、项目验收标准和程序应当作为采购合同的附件。

(四) 合同签订前或在中标结果公示期间,应按照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号)文件要求,对中标企业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具有行贿犯罪记录进行查询。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出具查询结果。若无犯罪记录等相关文件已在政府采购相关项目的响应文件中提供了,则不需再出具查询结果。

(五) 对于涉密政府采购项目,资产管理处应当与相关供应商或者采购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

(六) 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

(七) 采购合同应依法明确供应商违约责任。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标供应商不履行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学校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学校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八) 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的,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九) 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的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工程项目补充合同不得超过原采购合同的5%)。

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公告。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由资产管理处依法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合同公告内容应包括:采购人名称、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采购代理机构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合同编号、合同金额及中标(成交)产品清单等。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未征得权利人同意)的内容不得对外公告。

第四十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由资产管理处依法将合同报省财政厅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文本应分别送采购需求单位、采购验收部门、计划财务处备查。

 

第十二章 进口产品采购

第四十九条 学校设备物资采购应当优先考虑国内产品。因工作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不得申请采购政府采购禁止的进口产品。

第五十条 采购省公布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范围内的医疗、教育类进口产品,由采购需求单位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后,将相关资料送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集中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批准,再报教育厅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五十一条 采购省公布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范围之外的进口产品,应按以下程序报省教育厅同意、省财政厅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一)论证。采购需求单位组织校外专家论证,填写《进口产品专家组论证意见》;

1.专家组应当由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

2.采购人代表及校内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

3.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

(二)采购需求单位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将相关资料送资产管理处;

(三)资产管理处对需求单位资料进行审核无误后报分管采购的校领导审批;资产管理处对需求单位资料进行审核无误后,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

(四)资产管理处填写进口产品专家组论证意见公示表,在将专家论证意见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的,由资产管理处按规定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书、进口产品拟采购清单等,上报省教育厅同意、省财政厅审核。

第五十二条 报省财政厅审核时,应出具以下材料:

(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二)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

(三)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四)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五)学校集体审议的会议纪要、证明专家身份的证件复印件等上级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进口产品的,出具第(一)(二)(五)款材料。

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的,出具第(一)(三)(四)(五)款材料。

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业技术的,应当出具发展改革委的意见。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科学仪器和装备的,应当出具科技部的意见。

拟采购其他进口产品的,出具第(一)款材料,并同时出具第(三)(五)款或者第(四)(五)款材料。

第五十三条 进口产品采购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省教育厅同意或省财政厅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采购活动。

第五十四条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采购需求单位应主动协助资产管理处做好进口产品采购关税申报、关税减免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章 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询问、质疑

第五十六条 处理供应商询问、质疑分工及时间要求:

(一)采用定点采购方式和网上竞价采购、商场直购方式采购的,供应商询问、质疑,由实施采购的岗位负责办理;

(二)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供应商询问、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办理,资产管理处、采购需求单位应积极协助;

(三)涉及技术参数询问和质疑,由需求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向采购实施单位提供回复、处理意见;

(四)供应商对评审过程及结果提出询问和质询的,由采购实施单位和评审小组共同回复、处理,由评审小组组长在3个工作日向采购实施单位提供回复、处理意见;

(五)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回复、处理意见,应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询问和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通知询问和质疑供应商以及其他有关供应商。

第五十七条 供应商投诉处理。

(一)供应商投诉由收到投诉的部门负责答复,并在收到投诉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采购需求单位、采购实施单位应积极配合、处理。

(二)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四章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成都体育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成体院【2017】130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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