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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体育学院校内采购管理实施管理细则及流程规定(成体院〔2019〕70号)


关于修订《成都体育学院校内采购管理实施管理细则及流程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单位):

成都体育学院校内采购管理实施管理细则及流程规定》实施以来,对规范学校校内采购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学校议事规则及年度工作任务,为深化学校内部治理体系建设,针对现行采购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学校第五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对《成都体育学院校内采购管理实施管理细则及流程规定》(成体院【2017】131号)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关于直接采购方式坚持“三三制”原则的限额问题

第六条,将“直接采购方式,即通过商场、电子商城或定点服务渠道商,在不同品牌、多家店铺之间选择满足需求的产品和服务后,直接购买产品和服务。直接采购流程应坚持‘三三制’原则”修订为“直接采购方式,即通过商场、电子商城,在不同品牌、多家店铺之间选择满足需求的产品和服务后,直接购买产品和服务。单项或批量1000元以上货物类采购、2000元以上的服务类采购,应坚持‘三三制’原则”。

2、关于定点采购程序问题

第七条,删除“(三)参考直接采购方式的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内容。

3、关于校内采购的“采购文件”审核

第八条,将“超过50万元以上的采购文件,还应报分管采购的校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修改为“超过50万元的采购文件,还应提交处务会集体研究”。

4、关于校内采购评标人员数量要求

第九条原文:“校内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竞争性磋商等方式采购,应组建3人以上(单数)的评审小组,其中:公开招标不少于5人;50万以上的采购项目,校外专家不得少于1人。”修改为:“校内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竞争性磋商等方式采购,应组建3人以上(单数)的评审小组,其中:公开招标按照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50万以上的其他采购项目,校外专家不得少于1人。”

附:修订后的《成都体育学院校内采购管理实施管理细则及流程规定

 

2019年4月26日

成都体育学院办公室                 2019429印发


附:

成都体育学院校内采购管理实施管理细则及流程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校内采购活动,提高采购质量,防范采购风险,为贯彻《成都体育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校内采购前期管理按照《成都体育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以下校内采购项目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组织实施:

(一)固定资产购置;

(二)工程类项目校内招投标活动;

(三)定点供应商和服务商(服务渠道)资格采购;

(四)采取校内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的采购活动。

第四条 校内采购项目需求制定与需求论证,参考《成都体育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五条 资产管理处根据工作实际授权校内其他具备采购能力的部门(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授权采购单位应根据批准授权项目及确定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负责起草、签订采购合同,并将采购合同送资产管理处存档,定期向资产管理处报送授权采购执行情况。

 

第二章 校内采购流程

第六条 直接采购方式,即通过商场、电子商城,在不同品牌、多家店铺之间选择满足需求的产品和服务后,直接购买产品和服务。单项或批量1000元以上货物类采购、2000元以上的服务类采购,应坚持‘三三制’原则:

(一)资产管理处或授权采购的实施单位应确定3人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采购事务,加强相互监督制约;

(二)本着节约原则开展市场调查询价,在保证质量、货比三家的基础上,以质优价廉的原则确定采购点;

(三)采购结果由采购经办人、证明人(或验收人或领用人)、部门负责人等3人签字确认,采购实施单位与需求单位分离的,领用人应为需求单位人员;

直接采购不得由1人负责制定采购需求、经办采购、采购验收等全过程,不得由1人同时兼任采购经办人、证明人(或验收人或领用人)、部门负责人。

第七条 未达到进场交易条件的租赁项目,校内各需求单位共同需求的经常性采购项目,可以选择从学校公布的定点供应商(或采购渠道供应商)处采购,即定点采购。定点采购采购流程:

(一)资产管理处根据往年校内各需求单位使用频率较高且使用时间不固定的项目,集中采购一批相对固定的供应商(或采购服务渠道商),并向校内各部门(单位)发布公告;

(二)各采购实施单位按资产处批准的定点采购方式,从资产处公布定点供应商中自行选择具体的供应商;

定点供应商(或采购服务渠道商)的确定应符合学校或国家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 校内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流程,以及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方式的采购流程,分别按照《校内招标流程规定》(附件1)、《校内竞争性谈判采购流程规定》(附件2)、《校内单一来源采购流程规定》(附件3)、《校内询价采购流程规定》(附件4)、《校内竞争性磋商采购流程规定》(附件5)执行,并遵循以下基本流程:

(一)编制采购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磋商文件);

采购文件由资产管理处(或授权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需求单位签章确认的采购需求编制,报分管处长审核后确定,其中:超过50万元的采购文件,还应提交处务会集体研究。

(二)组织评审小组(谈判小组、协商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磋商文件);

(四)开标评标(或谈判、协商、询价、磋商);

(五)报分管采购的校领导审核后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六)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第三章 评审专家管理

第九条 校内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竞争性磋商等方式采购,应组建3人以上(单数)的评审小组,其中:公开招标按照国家和上级管理规定执行;50万以上的其他采购项目,校外专家不得少于1人。

第十条 以下熟悉采购政策的专家可作为评审小组候选人:

(一)采购需求单位代表(具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水平,或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副科以上职务,且熟悉采购项目需求);

(二)专用设备采购应邀请的技术专家(应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副科以上职务);

(三)经济专家(根据采购项目确定是否邀请,应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副科以上职务);

(四)根据采购项目性质,邀请具备律师资格的法律专家;

(五)采购需求单位与使用人分离的,应有使用人代表;

(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20万元以上项目,应确定1名监督人员监督评审;

(七)采购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代表(根据采购项目确定是否邀请,应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副科以上职务),等。

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学校委派评审专家和监督人员一共不得超过2人。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以独立身份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二)要求响应人对采购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

(四)向学校有关部门及校领导报告违规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审项目、评审过程和结果、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四)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五)配合投诉处理工作;

(六)配合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第十三条 评审现场的监督人员应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副科以上职务,坚持原则,熟悉采购业务流程,负责对评审全过程的规范性进行监督,且不得参与评审和打分。

第十四条 制定采购需求的经办人员、采购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资格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人员等,不得担任评审专家。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处应在组织评审(或开标)前对评审专家成员资格进行审查,并签订保密协议,指派评审小组组长。

第十六条 校内采购评审(评标)过程中,专家成员因存在回避事由,或因健康、能力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或者擅离职守的,应当及时更换。专家更换后,由替换的评标专家重新进行评审,已形成评标报告的,应当作相应修改。

 

第四章 校内采购评审方法

第十七条 校内采购评审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具体因素和评分办法参考政府采购评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种评标方法评审结果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顺序规定:

(一)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审结果按响应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报价相同的并列。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

(二)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结果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综合得分相同的,再按照响应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报价相同的并列。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

 

第五章 处理供应商询问、质疑

第十九条 处理供应商询问、质疑和投诉,参照《成都体育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成都体育学院校内采购管理实施管理细则及流程规定》(成体院【2017】13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政府采购政策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下属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参照执行。

附件:1、校内招标流程规定(见附件)

2、校内竞争性谈判采购流程规定(见附件)

3、校内单一来源采购流程规定(见附件)

4、校内询价采购流程规定(见附件)

5、校内竞争性磋商采购流程规定(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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