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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链接查看原文:【专家观点】如何防止低价中标?需要各方这样合力行动!
让我们先把时间拉回到2019年4月27日。
备受关注的河北移动家集客施工项目在那一天正式开标。8家中标候选人中,中标折扣最高的为4.8%,最低的为0%,创造了0折中标的历史!
最终,监管部门介入,该项目招标终止。
曾几何时,通信服务行业似乎从来不为折扣报价担忧,只对建设内容和工程质量上心。
而如今,当我们任意剖开行业的一角,就能看到众多企业正饱受挣扎,正遭受成本压力碾压。
河北移动家集客0折标事件也仅是万千低价中标事件中的一个缩影。
如何改变低价中标现状,成为了企业与从业者们时刻关心的热点话题,此时,聆听行业的真正声音,汲取优质的建议,以便开足马力乘风破浪为上上之策。1
政策支持,多方携手
近年来,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低价中标现象屡见不鲜,究其原因之时,总是各执己见。
今天,我们有幸邀请到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专家卢海强老师,他将为我们深入剖析招标投标制度及相关政策法规,点破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背后的缘由,分享从根本上遏制、杜绝低价恶性竞争的建议,以及招标方、中标方、相关监督部门应该承担的相应责任。
U学记者:招投标从改革开放到现在,已经在中国推行了四十年左右。这四十年的时间里,招投标为中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充分激发了市场活力,发挥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但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同样是不容忽视的。请问您对我国现阶段的招投标行业发展及其前景都有哪些看法呢?您觉得招投标行业还有哪些问题在未来可以进一步完善呢?
卢海强老师:招标投标是市场主体通过有序竞争,择优配置工程、货物和服务要素的交易方式,是规范选择交易主体和订立交易合同的法律程序。正如您说的,我国招标投标制度伴随着改革开放而得到广泛运用,是传统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建立和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施20年来,招标投标制度为打破传统计划经济的分割、封闭,激发企业竞争的活力,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确保项目质量,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构建防腐倡廉体系等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尽管如此,也正如您说的,招标投标领域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滥用招标投标制度、围标串标、排斥潜在投标人、恶意低价投标、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等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的突出问题。
招标投标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种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的方式,在我国经济长期向好趋势,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进程中依然扮演非常重要的作用,招标投标事业的前景依然看好。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2019年李克强总理代表国务院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改革完善招标投标制度。
为深化招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解决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并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的总体思路有如下三点,一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提出制度化解决方案。二是厘清招投标活动各方职责定位,实现权责相匹配。三是坚持与时俱进。充分发挥招投标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功能,通过改革招标规则推动落实国家产业政策。
我相信修订通过并公布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将使得招标投标事业将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更加规范有序,将更加发挥招标投标制度的竞争择优功能。
U学记者:请问您是怎么看待违反招投标相应法律法规的行为的?
卢海强老师:我国法治建设要求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了规范招标投标市场,在“有法可依”方面,国家建立《招标投标法》为核心的招标投标法律体系,赋予招标投标当事人、评标专家和行政监督部门等主体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对这些主体的行为进行相应的规制,并明确违反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实践中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很多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淡薄,甚至都不知道自己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二是违法成本太低,加上监管力度和执法力度的不足,使得违法者存在侥幸心态继续违法而非法获取利益。大量的违法行为未受到法律的制裁,使得法律制度就可能成为了摆设和废纸。三是个别行政监督部门乱执法,未能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原则行驶手中权力。比如强制要求招标人进入有形交易市场,强制要求招标人使用自己制定的招标文件范本,对于评标办法、评审得分这些一刀切,其实也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目前看,这种违法违规行为这点对招标投标制度伤害比较大,需要国家高度重视。
要解决这个问题,我认为要做到如下三点:一是要国家应建立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建立招标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将有效激励和约束招标投标从业人员行为,让他们努力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强化诚信守法的职业责任,不断提升职业素质和专业服务能力。二是要加强监督管理,创新监管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制定行政监督部门的负面清单并公开,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切实管住管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三是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大执法力度,一经查实认定,应依法处理,并公布违法行为记录,形成“一处受罚、处处受制”的机制。
U学记者:目前,不少行业都面临低价中标的问题,就比如河北某通信项目便出现了0折的报价,最终,监管部门介入,该项目招标终止。请问您是如何看待该事件的发生?作为招标人,您觉得如何体现客观公正?作为投标人,又该如何避免低价中标呢?对此您有哪些好的建议和想法与我们分享呢?
卢海强老师:关于恶意低价中标,这是一直以来业内非常关注的问题。2017年《人民日报》曾发布评论文章《质量应是企业立身之本(一线视角)》,对招标投标中存在的“低价中标”不良现象,提出批评。2017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调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国办发〔2017〕56号),《通报》中四次提及"最低价中标"问题,由此可见该问题已引起中央政府高度重视。大家普遍认为,恶意低价中标的企业,为获取利润,只能在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等方面压缩成本,以牺牲项目质量来弥补亏损,容易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事实上,因低价中标导致项目质量不过关,甚至酿成安全事故的案例,并不鲜见。
不可否认,招标的本质就是价格的竞争,招标投标法本质就是价格竞争法。《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禁止投标人以低于其自身完成投标项目所需的成本的报价进行投标竞争,其主要目的有二:一是为了避免出现投标人在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后,再以粗制滥造、偷工减料等违法手段不正当地降低成本,挽回其低价中标的损失,给工程质量造成危害。二是为了维护正常的投标竞争秩序,防止产生投标人以低于其成本的报价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其他以合理报价进行竞争的投标人的利益。
要从根本上遏制、杜绝低价恶性竞争,我认为需要招标人和行政监督部门等各方合力,做好相关工作,让市场和政府一起来惩罚恶意低价。最终让投标人不愿意和不敢恶意低价投标。
从招标人的角度,要防止恶意低价中标,我觉得应做好如下四点:一是明确采购需求,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需求和法律对评标办法的有关,选择合法合理的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应该用于具有通用技术要求、规格标准统一的工程和设备材料招标,而对于复杂的、标准不统一、差异较大的工程和设备,则应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合理确定评标基准价以及投标报价的权重和投标报价得分。二是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可能影响项目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三是完善合同主要条件。招标文件所附的合同主要条件应规定中标人的报价低于某个既定的标准,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证明、担保或改变支付条款的方式,从而规避风险。四是加强合同管理。投标人低价中标以后,有的通过弄虚作假、偷工减料降低成本;有的通过设计方案变更等种种理由,要求招标人补签合同、追加投资;有的甚至以延长工期、高价索赔、搞所谓的“半拉子工程”等方式,迫使招标人就范,从而获取他的利益,所以加强合同管理是解决恶意低价中标的主要措施之一。
加强合同管理中,要切实做好如下两点:不管采用哪一种评标方法,是不是低价中标,在合同履行中,中标人都存在以次充好的可能性,关键是招标人及其委托的监理人需要加强质量的把控,特别是把好材料进场关和隐蔽工程质量验收关,此乃其一。其二,若发包人自己不严格履行合同的,承包人就可以向发包人提出索赔、要求赔偿或支付违约金等。因此,即使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中标,但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例如工期索赔、费用索赔、工程变更、不平衡报价等,获得额外的利益补偿,最终达到其相应的目的,也就是说发包人也应严格履行合同。
从行政监督部门的角度,要到如下三点:一是尽快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对于不诚信的投标人有着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和严厉的处罚措施。将生产提供劣质产品者纳入失信名单,实行联合惩戒,加大企业违法成本。二是加强监督管理。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管力量不足、责任落实不到位等一系列的原因,对工程、产品质量未能及时有效的监管,导致一些企业特别是恶意低价中标的企业存在侥幸心理。行政监督部门应严格质量监管,强化落实产品质量终身负责制,明确中标人应当对产品质量负总责。三是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强制要求招标人使用其招标文件范本,不管是何种类型的招标项目都“一刀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规定多次随机抽取下浮率来计算评标基准价,或者加大投标价格权重和向下引导投标报价得分计算方法。
值得注意的是,社会高速发展可能使得常规理解的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同样的交易行为会发生“买”与“卖”的转化。若有些项目招标采购,近两年政府采购领域出现的“一分钱中标”案例,例如供应商以0.01元中标预算495万元的厦门市政务外网政务云服务项目,再例如供应商以0.01元中标预算892.95万元的辽阳市信息中心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硬件建设项目。采购人必须冷静下来反思,是否适用“买”,要对市场和未来收益进行充分调查和研究。2
企业发声:无底线低价中标,
已打开行业“潘多拉魔盒”
关于低价中标的问题,小到折扣,大到成本,企业也有说不完的苦楚,道不尽的无奈。
他们受访时所反映的问题,会如同一面镜子,照射出通信服务行业最真实的截面。
问:如果以无下限的低价中标为导向,那么企业会面临怎样的未来?
一个企业必须有利润才能活下去,有利润才能不断提升员工的专业能力的素质,不断完善管理体系,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产品。
一旦建设单位以将成本压力转移给服务商,以无下限的低价中标为导向,就等于打开了“潘多拉的魔盒”,企业只能牺牲利润甚至不断缩减各种应有成本,依靠低价中标保住市场份额,这个良性循环就转化成恶性循环。
企业没有利润和成本留住专业人才,也没有成本进行员工技能培训和完善各项管理体系,同时也无法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和产品。
严重的是带来违法分包,买标、卖标、围标、串标、偷工减料等非法行为,或者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低价中标破坏了整个行业的健康生态,为社会经济埋下了无数祸根。——受访A企业
问:请问如今行业内的项目招标,最重要的考核因素是什么?
当下的投标,投标人的公司规模、资产情况、业绩情况、技术实力都不是最重要的因素,中标唯“价格最低”论,最为简单粗暴:中标价格向下引导得最高分,价格分数由原先的最优价得高分,变为最优价下浮90%,到现在下浮80%后得满分。
其导致的危害也是显而易见的:1、将优质服务商拒之门外;2、让中标者没有适当的利润空间,难以长久生存;3、导致以次充好、工期延误等问题;4、让运营商的基层管理者,服务直接使用者苦不堪言。长此以往,恶性循环,在低价中标的市场竞争中,没有赢家。
——受访B企业
问:您可以向我们分享一下印象最深的低价中标事件吗?
一直以来,通信行业产业链都受到价格压降、低价恶性竞争的困扰。本人所在的一个省级移动公司在大数据平台招标中,就遇到了低价事件:八百多万的预算,结果不止一家投标方报出了一元报价,好在招标方看到了这种低价恶性竞争的不良影响,废除了此轮招标。
在工业4.0的大社会环境下,信息产业链应该是价值导向,才有利于研发投入和创新。在大家都拼人工单价无限下降的商务环境下,无论是技术创新还是服务交付,都会成为无源之水,难以为续。这样的产业链环境,也对产业人才的输送产生不良影响,造成通信专业招不到优秀的高中毕业生。
真心希望通信行业产业链借机反思,成功转轨,改变低价恶性竞争的商业发展模式。
——受访C企业
问:贵司在执行代维项目时,有没有碰到过什么问题?
目前运营商与代维服务商的利益是分割的。现在代维合同均在集团集采,价格都是向下引导,价格竞争一场激烈,已经等于或者低于成本价。
在这样的情况下,地、市、县分公司只负责执行合同,不顾及代维企业的生存,提出大量不符合业务实际,不符合合同精神的资源配置要求。同时,随着网络多年发展,规模越来越大,隐患越来越多,网络需要的资源投入和基本不增长的代维预算之间的剪刀差越来越大。
鉴于以上情况,运营商与代维厂家之间应该进行精益化网络运费调整,即对网络情况进行大数据分析,有针对性地、一次解决问题的维护模式。首先要根据网格效益情况进行网络分级维护,不能每个网格都一视同仁的按照相同的资源配置标准去要求;其次要以站点为中心汇聚问题,用计划性的工作彻底解决站点问题,争取一个站点处理后半年不用再上站,以节约成本。
运营商应开放工单系统与代维厂家信息系统的对接,使得代维厂家进一步通过线上工作提升效率,比如工单聚合、员工绩效量化、员工能力画像等等。在数字化时代,运营商还如此封闭是不合时宜的。
——受访E企业
问:您觉得我们该如何改变行业低价成风的现状?
针对低价中标暴露出来的弊端,我们需要尽快推动通信产业生态系统平衡,从政策、行业、企业本身、供应链四方面着力:
1. 强化政策引导,建立企业诚信制度,引入社会监督机制进行综合治理,行业主管部门可设立供需不诚信短名单,分不同类别和等级管理;
2. 改变行业交付模式,建立平台化共享机制,简单的说:建立“乙方或三方联盟”,通过联盟制定准则,对于低价招标予以抵制;联盟内采取项目众筹制,充分利用资源,实现共享结算机制;
3. 推进基于全生命周期的成本设计,采用综合评标法,重视全过程投资成本、效益分析与评价;运用工程经济学方法与成本定额相互对应,相互配套,动态调整,在市场竞争中真正体现企业的实力与价值;
4. 严控全供应链质量管理,严格供方准入,对供方上游原材料溯源和过程审核,将事后检验改为过程控制,施工时对原材料验收、对过程管控、对客户及满意度调查。
——受访D企业
3
基层发声:让人心凉的低价折扣,
彻底浇灭我们滚烫的热情
随着通信服务取费的逐渐下降、"低价者得"的招投标趋势... 通信守护者的付出与回报相差巨大,或许已经超过了我们的想象。
问:我们的行业如今面临人才流失的情况,我们该如何改变这种被动局面?
当一个公司不再有利润,当一个行业前景越来越渺茫的时候,人才怎能愿意投身这个行业,没有人才投身这个行业,又怎么会有不断的创新和提高?通信行业作为国家重要的行业,不该也不应是这样变成一个对人才没有吸引力的行业。如今这样的情况亟待改变,也更需反思。
真心希望通信行业产业链借机反思,成功转轨,改变低价恶性竞争的商业发展模式。
——读者回复
问:低价中标的项目,可以保证工程质量吗?
俗话说,一分钱一分货,没有人会做亏本的买卖,为了中标而实施无底线的低价手段,图了一时痛快,却给后期项目实施留下了无穷的隐患。
承包商既然超低价中标拿到了工程项目,又不愿甘心亏本,必然想尽办法降低成本。如不采取科学合理的技术改进措施外,对于技术水平不高、装备不良的承包商容易诱使其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工程质量从而难以保证。超低报价对工程质量造成了极大的冲击。
——读者回复
问:近些年,通信基层人员的薪酬待遇如何?有大幅度调整吗?
初入通信行业的热情,总是会被目前现实狠狠的浇上一大盆冷水。今年是我在通信行业的第12个年头了,近几年通信行业是非不断,整个通信行业呈现出竞争严重失衡的局面,低价中标现象屡见不鲜,什么工程质量不用说,对于我们一线员工收入一年不如一年。
真希望通信行业的寒冬早点过去,让我们这些一线通信人得到应有的回报和尊重。
——读者回复
4
不再采取最低价中标法,
我们是不能,还是不愿?
以上的受访回答,让我们感受到众多企业对于“低价中标”的深恶痛绝,亟需改变。
与此同时,我们也产生了疑问:除了最低价中标法,难道我们就没有其他的评标方法了吗?
“最低价中标”的法律依据是《招标投标法》。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此外,《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也明确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我国实施的评标方法并不唯一。那么,为何在实际操作中,价格往往成为评标的唯一要素?
不再采取最低价中标法,采购方们是不能,还是不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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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通信人生存现状,
让行业回归到良性竞争的轨道
没有哪家企业愿意参与“最低价中标”。但是,现如今的整个行业都弥漫着“低价”的风气:不压价,中不了标;中了标,产品质量往往下降,基层员工的薪酬待遇更是难以提升。
有人说,可以让企业尝试对外拓展业务。但,这“对外拓展”说起来跟喝汤一样容易,可真正执行起来,又有几家企业能做到跨界翻盘?
就拿智慧城市领域的众多产品来说,它们一个个想象空间巨大,但现在没有几个不是赔钱货。
企业的生存空间被挤压,在其中的通信从业人员正饱受挣扎。
我们总是呼吁:“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但是,不考虑企业成本的“压低采购价格、引导低价中标”已成为行业竞争常态。
2020的春天,我们亟需改变。不要让通信服务行业的命运滑向一个不健康的轨道,不要让我们每一位从业人员失去对行业的敬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