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家授权可以作为资格条件吗?
不可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十七条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厂家授权可以作为实质性条件吗?
不可以。
鉴于实质性要求与资格要求“一票否决权”的共性,若允许将除进口货物外的厂家授权设置为实质性要求,无法获得厂家授权的投标人依然无法参与到政府采购中来,87号令禁止将除进口货物外的厂家授权设置为资格要求的规定也将变得形同虚设。虽然87号令仅规定不得将除进口货物外的厂家授权设置为资格要求,但若招标文件将除进口货物外的厂家授权设置为实质性要求,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详细
厂家授权可以作为加分条件吗?
可以。
从采购人角度看,将“生产厂家授权”作为加分因素的项目,属于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即非技术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对于这些采购预算金额大、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采购,采购人对货物来源、货物质量、供货、售后维护服务等要求更高,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需求更强烈,因此将“生产厂家授权等”作为评审因素具有很强的现实必要性。
从供应商角度看,将“生产厂家授权等”作为评审因素,并非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恰恰相反,对于“生产厂家授权等”的使用由之前的可以设限到现在的只允许作为评审因素,应该说供应商的投标门槛降低了,投标机会增多了。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供应商一窝蜂选择质量好、技术优、信誉高的品牌作为投标产品,而采购人设置 “生产厂家授权等”作为评审因素,会让供应商冷静下来,在作胜算和利弊分析后再决定是否投标,这会大大减少供应商不必要的成本。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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