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能。
2017年12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明确:各地不再受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申请和资质变更、更换、补证申请,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将原核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作为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条件。
这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不能再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实质性条款或者加分条件了。理由是违反了《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平竞争、公正原则。如果没有取消资质,很可能原来只有二级资质或三级资质的企业本身已经具备了资质升级的条件,或者已通过审核,正在进行公示之中。资质取消后,上述所有一切都嘎然而止。这就意味着,原本可以获得更高评分的投标人,现在由于资质的取消就无法获得加分了。对于这些投标人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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