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和加强软件资产管理工作要求,切实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建立和完善软件资产管理长效机制,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的意见》(财行〔201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4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各单位)的软件资产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系统中与硬件相互依存的一个部分,它是包括程序、数据及其相关文档的完整集合。其中,程序是按事先设计的功能和性能要求执行的指令序列;数据是使程序能正常操纵信息的数据结构;文档是与程序开发、维护和使用有关的图文材料。
软件资产,是指以软件载体、许可、信息化成果的拷贝(含文档资料)等形式存在的,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或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授权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软件。
软件资产载体,包括光盘母拷贝、软磁盘母拷贝、硬盘母拷贝、移动存储母拷贝、互联网下载文件的源文件等;许可证包括产品外包装或者载体盘面上的安装序列号、原始设备制造商产品的内置信息,以及电子文档格式的授权码等。
第四条 省直各单位须将软件资产纳入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实行统一制度,分级管理。
软件资产管理应做到合法授权、科学配置、有效使用、规范处置,实现软件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省直各单位更新、购置软件要坚持勤俭节约、经济适用、从严控制原则,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软件资产配置应优先配备国产品牌软件,确保信息安全。
第六条 软件资产配置方式,包括购置、自主开发、调剂、受赠等。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得购置。
第七条 省直各单位应在全面掌握本单位软件资产情况、工作人员人数、配备各类计算机数以及需要更换和购置软件数的基础上,区分操作系统、办公和杀毒等软件以及国内品牌和国外品牌软件,整合本单位软件需求,科学合理地确定软件资产配置计划,节约行政成本。
第八条 软件资产配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省直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结合软件资产配备标准、授权期限以及现有同类软件资产存量,综合考虑兼容性、升级和后续服务等因素,提出配置软件资产的品目、数量、用途、开发或者投入使用时间,编制本部门年度软件资产配置计划。
省直各单位软件资产配置所需购置经费,按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纳入部门综合预算。
第九条 软件资产配置须符合正版化要求,不得安装使用非正版软件。配置更新办公用计算机,须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自行开发的软件应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联合或委托开发软件知识产权归属,按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执行;开发过程中应用第三方软件产品应取得合法授权。
第十条 省直各单位软件资产采购,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省直各单位应加强软件资产的管理,按有关国家标准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体系,健全软件资产验收、入账、使用、维护等内部管理制度。
软件资产管理,以资产管理部门为主导,技术管理部门配合。
(一)采购的商业软件。应建立健全软件验收入库、保管和领用制度,建立软件资产账卡,规范软件资产财务入账等基础管理工作。严格按采购合同约定,重点加强对软件授权证书或许可协议等核心资料的管理,确保软件资产安全,切实维护采购软件的知识产权。
(二)开发或升级的软件。要加强财务核算、资产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合理确定开发或升级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加强软件资产价值核算,及时组织验收,建立或调整软件资产账卡;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对开发软件源代码、开发档案、验收文件等技术资料应予归档,确保软件资产安全保密。
(三)统一配发使用的软件。由上级或同级部门基于特定工作统一配发,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软件,应按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建立软件资产卡片,加强对软件载体在使用过程中的管理维护。
第十三条 软件资产作为固定资产中电子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类项目,按下列规定登记入账:
(二)在原有基础上重新开发、改版或升级的软件,依据研制开发部门的项目决算,确定发生的支出,增记固定资产价值。
(三)自行开发的信息系统应用软件,与硬件分别入账。对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软件资产,应参照市场价格评估后入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评估的信息化成果,可参照开发费用和市场情况进行预估,条件允许的,可委托著作权价值评估机构评估后入账。
第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使用软件资产,应办理领用手续,并妥善保管,不得擅自转移安装、转借和处置。使用后按领用清单上的内容退还。
第十五条 省直各单位应定期进行软件资产清查盘点,及时调整相关账卡,做到账实、账卡、账账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并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中予以反映。
软件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应符合信息安全和保密要求,防止信息外泄。
第十六条 省直各单位应加强软件资产档案信息管理,保证软件资产安全。档案信息包括资产代码、软件载体、许可证、自开发软件源代码、开发档案、验收文件、安装说明、使用说明、流转记录等内容。
第十七条 省直各单位应加强软件使用的培训和管理,严格执行软件使用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软件资产处置权限和程序,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4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6〕5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府管发〔2007〕103号)执行。
第十九条 坚持优先整合利用原则,对于确实无法整合利用的软件资产,经专业技术部门鉴定后,按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程序进行处置。以授权形式购置的软件资产到期后,应及时办理处置手续,停止使用。为专项工作开发或配发的软件在失去使用价值且确实无法整合利用的,应及时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 软件资产可依照资产管理制度和许可协议作出转让、捐赠、调剂等处置。
闲置的软件资产,由各单位资产管理机构会同信息技术管理机构,按照有效使用的原则,优先调剂使用。包含涉密信息的软件资产,应按国家安全保密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依据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和资产处置交易凭证,调整资产与财务账目。
第二十三条 软件资产处置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是省直机关国有资产的管理机关,负责对省直各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内容主要包括:
第二十五条 省直各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本部门软件资产管理自查工作,并形成自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 省直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软件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研究制定本系统软件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推进机关软件资产管理的规范化。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政府机关软件采购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软件资产管理与使用的审计监督。内部审计时要将软件资产的财务核算、配置使用,以及软件正版化等情况纳入审计范围。通过内部审计、财务检查等多种形式,规范单位内部软件资产管理和软件正版化工作,自觉保护软件知识产权,提高软件资产使用效益,防止损失浪费。
第二十八条 省直各单位应当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省级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系统软件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报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