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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直机关国有资产处置聘用中介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机管发〔2012〕55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认真落实省政府领导“国有资产管理要严谨”的要求,根据《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45号)等有关规定,加强省直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范中介机构聘用,经研究,现将省直机关在国有资产处置中,聘用中介机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介机构的聘用

(一)凡纳入省直机关国有资产管理范围的省直单位(包括教育、国安、监狱、劳教、地勘等部门所属单位,工商、税务、质监等垂管系统单位,省政府驻外办事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单拉”),在国有资产管理中需委托中介机构从事审计、资产评估、法律服务等中介服务的,须从“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中介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中选聘中介机构。

(二)省级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中,需聘用中介机构的,由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组织选聘,单位纪检监察等机构监督(本单位未设纪检监察机构的,由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监督)。

(三)省级单位在涉及价值较高(原值500万元以上)和具有重要影响(影响工作职能履行、杜会关注度高、有较大政治影响等)的重大资产处置时,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应逐级上报至主管部门,并由主管部门请示分管省领导同意后,方能启动资产处置程序。

(四)重大资产处置时,省级单位从备选库选聘审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应采取抽签方式。具体方法如下:

1.由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牵头,纪检监察等机构参与,成立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小组;

2.在备选库中初选3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3.在征得初选中介机构愿意参与的意向后,组织中介机构在指定时间、地点参加公开抽签。抽签结束后,应当场公布抽签结果。

4.选聘工作小组就中介服务内容、费用、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与中签的中介机构进行协商并拟定业务服务合同。双方对上述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需重新抽签。

5.中介机构确定情况,以书面形式并加盖本单位及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公章后(见附件),随国有资产处置申报材料一并送省直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否则,不予受理。

(五)重大资产处置,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认为有必要时,可由省直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直接组织抽签选聘中介机构,或由省直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派员到抽签现场参与监督。

(六)省级单位从备选库中选聘中介机构确有困难,需从备选库之外聘用中介机构的(如省直各单位涉及省外、境外事项需聘用中介机构,驻省外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需聘用中介机构等),征得省直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同意后可就近择优选聘中介机构。

二、监督与责任

(一)省级单位在中介机构选聘工作中,参与选聘工作人员应遵守廉洁自律规定,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获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二)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在中介机构选聘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本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在中介机构选聘工作中,参与选聘工作人员与中介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四)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为省级单位提供真实可靠的业务报告。

(五)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或省级单位可以暂停其中介服务。经查实的,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有权采取下列措施:禁止或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为省级单位提供中介服务、取消备选库资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移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省级单位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中介机构选聘违反本通知的,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有权要求省级单位重新选聘。

(六)对中介机构选聘工作的投诉、举报,涉及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纪检监察机构受理;涉及省级单位的,由省级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或省级单位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受理。

附件:×××(注:省直单位全称)关于确定中介机构的情况说明(式样)

四川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0一二年五月七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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