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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体育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办法(成体院〔2018〕7号)


成都体育学院关于下发无形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体院〔2018〕7号   2018年1月10


校内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无形资产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第3号令)以及《成都体育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经2018年第一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成都体育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成都体育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无形资产的作用,根据《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第3号令)以及《成都体育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部门、单位,以及以学校名义设立的各种机构。

第三条 学校无形资产是指没有实物形态、可辨认、能为我校创造价值的非货币性资产。

第四条 学校无形资产作为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无形资产的计量管理,无形资产的账务管理,无形资产的增加、使用及处置管理,无形资产的收益管理等。

第六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政策和规划;

(二)宣传、普及有关无形资产的法律知识,提高和增强学校各单位及教职员工对学校无形资产的保护意识和能力,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三)明晰产权关系,保障无形资产安全完整;

(四)加强无形资产管理,促进无形资产的有序开发和利用,增强学校的办学实力;

(五)规范无形资产处置行为,提高无形资产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归口管理学校无形资产,其主要职责:

(一)统一管理学校无形资产,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会同相关部门办理学校无形资产产权确认手续;

(三)负责登记学校无形资产备查账;

(四)组织对无形资产的清查、登记、汇总统计与监督检查;

(五)根据无形资产不同内容和形式,授权校内部门管理特定范围的无形资产;

(六)参与利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办学等有偿使用的可行性论证及报批工作;

(七)办理无形资产处置申报审批工作;

(八)其他与无形资产管理相关的工作等。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无形资产的价值管理。

第九条 无形资产授权管理一事一议,并由资产管理处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授权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制定授权管理范围内的无形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二)建立授权管理无形资产台账、明细账;

(三)根据使用单位提出的无形资产技术鉴定申请,协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四)申请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调剂、使用等报批手续,提出处置申请;

(五)组织无形资产清查、统计工作;

(六)组织学校利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可行性论证;

(七)及时向资产管理处和学校反馈无形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第十条 无形资产使用单位对其使用的无形资产实施日常管理,主要职责:

(一)依据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制定所使用无形资产的具体管理细则;

(二)建立并登记无形资产使用台账;

(三)提出无形资产处置申请;

(四)检查并报告无形资产的日常使用情况等。

第三章 无形资产界定、内容与计价

第十一条 学校无形资产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界定学校为专利权人的,在法定期限内为学校所占有或专有的各种专项技术(包括产品、技术、工艺、配方、方法、材料、设计等);

(二)商标权: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一定期限内在指定的物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图案、标记(包括校名和图形,校标和图形,主要标志物的名称和图形,有声望的重点单位、人物的名称及代表物,注册商标,服务标记等)的权利;

(三)著作权(版权):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文学艺术创作、著作、音像制品、图纸、模型、计算机软件等,依法界定学校为著作权人,学校享有出版、发行等方面的专有权力;

(四)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是指学校作为发明人,由学校独有的、不公开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先进技术、科研成果、资料、知识、技能等;

(五)土地使用权:学校依法、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无偿划拨的,专门用于与教育事业有关活动的土地,一般不界定为无形资产);

(六)校誉:是指学校由于具有较高的社会信誉,或在某些方面有一定的优势,使得学校的冠名权具有为使用者带来较多经济利益的能力;

(七)以购买、协作、合作和外部赠送等方式获得的软件、电子资源、专项权利或技术;

(八)特许经营权:是指学校所属经济实体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的权力,或是依法取得他人商标、专利技术的权利;

(九)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在自行开发、购置、受让、转让、对外投资等经济行为发生时,经过法定机构评估后才能计价,其计价原则: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按取得时发生的买价及其它有关支出确定。

(二)以出让方式单独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金、支付的税费及其它相关支出确定;

(三)学校自创并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计价,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以及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其它支出确定;

(四)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根据其公允价值确定;

(五)盘盈的无形资产,按同类无形资产的价值或评估价确定;

(六)其它形式的无形资产按国家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 无形资产成为可以进行会计核算的资产,应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同时满足“具有使学校获得经济利益的能力”,“取得该资产的成本要能够准计量”两个条件。

第十四条 无形资产在未产生经济价值时,只进行统计、登记,当无形资产因投入资金,产生成本或费用时,才进行无形资产的财务核算。

第十五条 无形资产的财务核算由计划财务处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并建立价值总账和明细账;资产管理处应建立全校无形资产总账和明细账;各授权管理部门要建立所管无形资产管理台账和明细账。

授权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相互对账,以确保无形资产的账账相符和账实相符。

第四章  无形资产使用

第十六条 拟使用学校无形资产谋取利益或声誉的单位或个人,需向资产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应注明使用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以及使用的资产的范围、方式、期限、拟收费标准等。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处对使用申请进行查证,并征求无形资产授权管理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校长审批。必要时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处应会同无形资产授权管理部门、计划财务处,共同确定无形资产使用的收费标准,必要时应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申请部门或个人持审批后的申请书,按批准意见与无形资产授权管理部门或资产管理处签订使用协议,双方就使用的具体事宜(包括使用无形资产的期限、范围、方式、收费标准等)进行约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没有通过审批的则发还申请材料。

第二十条 对使用学校校名(含中英文校名及简称、缩写、字样)、校徽的部门和个人,授权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查其资格、资信,用于经营或对外服务的,要签订合同、合理取费、定期检查,对于损害学校权益的,应及时收回。

第二十一条 学校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发生产权纠纷,应按《成都体育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予以调解,或请求上级有关部门予以仲裁。

第二十二条 建立无形资产使用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的无形资产及时合理调配,充分提高利用率,盘活存量,发挥其最大效益。

第五章  无形资产增加

第二十三条 无形资产的增加主要是自创、购置、受赠、受让、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无形资产的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二十四条 外购无形资产应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并经过充分论证、严格审批程序,避免重复、盲目引进。

第二十五条 自行开发或研制的无形资产应依法及时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晰产权关系,依法确定学校的所有者地位。

第二十六条 涉及无形资产的后续支出,不增加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

第六章  无形资产清查与报告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无形资产清查制度,每年年度末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对盘盈、盘亏的无形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定期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发现以下情况,应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重新评估并在相应账簿中登记,且在无形资产的报告中予以披露:

(一)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它新技术等替代,为学校创造效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有充足的理由确信该无形资产的价值大幅下跌,且不会恢复;

(三)其它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根据多方面分析论证,认为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时,由资产管理处按权限报分管校领导或上级批准后,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注销。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它新技术等替代,且不能给学校带来利益;

(二)该项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不能给学校带来利益。

第三十条 建立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无形资产的使用和运营情况。无形资产授权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格式和期限对其管理或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的存量、状态等做出报告。对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重大事件应及时报告资产管理处。

第七章  无形资产处置

第三十一条 无形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无形资产的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转让、开发利用、出售、投资、报废等行为。

第三十二条 按照公开、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规范无形资产的处置行为,杜绝处置过程中的流失和违规现象。

第三十三条 处置无形资产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处置价格不得低于评估值。

第三十四条 处置无形资产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组织技术鉴定;

(二)根据论证、鉴定及考察情况向资产管理处提出处置申请;

(二)资产管理处对处置申请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按照《成都体育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置权限报分管校领导、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

(四)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审批结果报省教育厅审批;

(五)学校根据省教育厅的正式批文处置无形资产,各相关部门根据批文做账务调整;

(六)无形资产处置相关资料及批文归档。

第三十五条 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要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

第三十六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收益属学校所有,一律上交学校计划财务处,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

第八章  无形资产账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按照会计核算要求设置严密的账簿体系。无形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设台账;授权管理部门设明细账;计财处设分类账和

总账;资产管理处建立备查账,并根据需要设计有关账簿和表格。

第三十八条 无形资产的各级账务管理人员应每半年对账一次,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在未产生经济价值时,各无形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应将其登记在账。当无形资产产生价值或因投入资金产生成本和费用时,应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十条 无形资产有关业务的账务处理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九章  无形资产监督管理与责任

第四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无形资产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学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监督涉及无形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的人员和行为。

第四十二条 对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积极开展无形资产管理工作,为学校创造较大效益的;

(二)在无形资产管理中开拓创新,运用和推广先进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三)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无形资产管理法规、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

(一)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统计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对用于投资经营的无形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维护投资者权益的;

(三)未履行职责,放松无形资产管理,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不按规定权限使用无形资产的;

(五)对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不力的。

第四十四条 对学校内部侵犯学校无形资产、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者,授权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处有权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报学校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对侵犯学校无形资产、违反有关法律与规定的校外单位和个人,授权管理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以国家法律、法规为武器进行处理,依法保护学校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下属独立法人单位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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