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6日支部党政联席扩大会暨处务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促进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结合处内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处务会内容:
1、传达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业务工作会议精神,研究具体落实措施;
2、研究处室年度工作要点、阶段工作计划、培训计划;
3、研究决定提请校长办公会、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的事项、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要报告;
4、研究处室工作中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改;
5、讨论通过单项采购超过50万元的采购文件;
6、通报阶段性业务工作落实情况,研究存在问题、解决办法和途径;
7、听取科室工作汇报,研究科室专题请示并作出决定;
8、组织处内职工业务学习;
9、研究工作总结、检查、通报等事宜;
10、其他需要处务会讨论、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三条 处务会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参会人员不足三分之二时,原则上不召开处务会,如遇特殊情况,需召开处务会的,应将会议议题通知未参加人员并征求意见。
第四条 处务会参会人员一般为处级领导班子、科室负责人,根据会议内容,参会人员可扩大到相关工作人员、全处职工。
第五条 处务会议题由处长或分管副职提出。需要提交处务会审议的有关材料应由科室负责人于会前1天提前送达处长或分管副处长及相关参会人员;需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的事项,应于会前进行沟通。
第六条 处务会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在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处长做出最后决定。
受处长委托副职主持的会议,一般由副职做出最后决定;重要事项需请示处长后决定。
第七条 与处务会议题有关的主要负责人或具体承办人,应当对讨论研究的事项提前做出准备,并根据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向会议汇报,回答有关问题。
第八条 参加处务会的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委托主持会议的副职请假。
第九条 处室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处务会决定,不得搞擅自改变。如在实际执行中遇到问题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应当提交处务会重新讨论决定。
第十条 处务会应用专门的本子记录、专人保管,长期保存,重大事项应按规定提交党政联席会审议。会议记录的项目应包括:
1、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及会议主持人、记录人;
2、会议议题;
3、出席与缺席会议人员姓名;
4、会议讨论发言记录,要记录每位与会人员发言,及不同意见与争论;
5、会议决议及通过决议的情况。
第十一条 为精简会议,提高工作效率,处务会可与支部党政联席会、全处工作例会一并召开。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9年5月开始执行。